国家公务员丧葬抚恤金领取属第二次土葬行为应停发或追回
民建长治市委何竹青反映:我国对国家公务人员及企事业单位职工正常死亡丧葬抚恤金的领取已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就出现了各种不同的方式、方法。国家发放的抚恤金是补贴家属及子女生活困难用的,而有相当数量的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都是火葬一次再土葬一次,既不少占吉地,也不少花资金,而国家既没有少出抚恤金也没有刹住土葬风。
建议:国家对所有公职人员死亡丧葬抚恤金的领取上既然火葬了就应该进入国家修建的公墓陵园,再到原籍土葬就不是执行国家的丧葬标准,不执行标准在领取丧葬抚恤金的就应停发或者追回。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升华需要相应的制度维护和保障,建议政府部门在这方面做出更合理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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