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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问题及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10-25 23:42:18 浏览次数: 【字体:

    民建运城市直二支部朱正清反映: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从去年底的中央工作会议开始,“新型城镇化”热潮不断升级。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土地流转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发展以规模化为标志之一的现代农业,土地流转同样更是一个绕不开的难题。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主题是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要求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可以说,土地流转有力地推动了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提高了耕地的效益,体现了农民的权益,增加了农民的收益。但同时农村土地流转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政府直接插手,违背农民意愿强制进行土地流转;有的当事人借土地流转之名,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土地流转形式不规范;土地流转的服务不到位等。

    存在问题:

    一是政府插手,违规强制土地流转。随着国家耕地保护政策措施日趋严格,对公益性建设用地范围标准也更加严谨。而各地招商引资、办厂建房、建园区的势头很猛,有些地方招商引资的指标甚至下到了村社;有的在推进城镇化、工业化的同时,还要对以往的各类园区进行重新部署,等等,而所有这些都需要用地。如果严格按照国家征地程序,许多项目将得不到批准,有的即使得到批准也将耗时费力,没有人愿意花这份耐心去等批文。但是,如果借用“土地流转”的名义,却可以避开许多麻烦。按照《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对土地流转的具体管理备案主要由乡镇一级负责,这就使一些地方以为找到了“流转土地”的“窍门”和“捷径”。这些年的违法土地流转事件,很少背后没有乡镇甚至县级部门影子的,有些是得到了默许,有些直接在后面支持。基本做法就是由村委会代表村集体出面与村民协商,这种“协商”对大多数村民不存在同意与否的问题,充其量在流转价格上有点讨价还价的余地,遇到实在不愿意流转承包地的“少数人”,村委会就会以“集体名义”或者举手投票的方式来变相而强行地剥夺村民的土地承包权。

    二是农民对土地流转顾虑重重。通过调查了解到,不少农民还存有土地是“命根子”的恋地情结,不愿意转出土地经营权,迫不得已才为之;有的认为现在取消了农业税,农民在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不但不缴纳税费,还获得一些农业项目补贴,加之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对土地还存有增值预期,认为保住土地至少有利无害,因此不愿交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流转的甚至出现回收流转土地的现象;其次农民进城务工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城市尚不能为进城务工农民解决住房、就业、医疗、子女教育和社保等各方面保障,农民将其农村承包土地作为其生活保障最后一道防线,对土地依赖程度高,不敢流出或交出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是土地流转缺乏保障机制。对农民而言,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完善,土地仍然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功能,是农民最后的“保障线”。一方面,进城务工的农民还无法取得城市社会保障,甚至工作也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土地转出后,如果转入方违约,农民生活就会没有着落,农民对此十分担忧。同时,对土地转入方而言,种植大户或企业的保障机制也不健全。种植大户或企业经过土地流转形成规模经营后面临的巨大的市场风险,一是害怕收益低,农业投资回收期长,回报率不高,不敢大胆投入;二是害怕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担心灾害性气候造成损失,也担心农产品市场前景能否持续看好,不敢搞大规模开发和经营。

    对策和建设:

    1、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政策机制。建议政府制定出台进一步促进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探索完善土地有偿流转、托管机制,探索建立农民退宅进城鼓励政策,积极培育规范农村土地市场,促进土地流转有序开展,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农村土地集聚化、农民收益高效化。

    2、把握政策原则指导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不改变承包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用地用途的原则。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原则。坚持土地经营权流转受让者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原则。

    3、加强管理,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一是规范农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行为,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要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报乡镇经管站和村委会备案,二是要规范村委会的行为,村委会不得强迫承包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同时要鼓励土地经营权流转,并做好相应的服务,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工作,三是各乡镇经管站要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监管和指导,切实履行好职责,首先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农村土地流转的动态,对已形成的稳定的流转关系要健全完善,没有合同要补订合同,尽快备案,其次要加强对已备案的合同进行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强化指导服务,加大财力支持。做好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政策服务、农业技术和流转手续业务指导、土地流转用途监督,使土地使用权流转步入市场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金融部门应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支持和服务,要把参与土地流转、实行规模经营的龙头企业、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纳入重点服务范围。对农业企业和合作组织进行的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方向和产业扶持政策的土地流转,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从资金上给予支持。对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奖励。对土地流转后进行农业设施建设的,优先享受农业扶持。

    5、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工作。要宣传农村土地承包制长期稳定和重视民生等政策,让群众充分了解政策,消除疑虑;通过典型实例的对比宣传,使群众认识到土地流转的好处和作用,提高农民土地流转的意愿和积极性。认真组织广大农民学习土地承包法,要真正把土地承包法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法律关系,宣传到千家万户,要使农民真正了解土地承包法,并依据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确保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