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产权房改革发展的几点建议
省政协社情民意特约委员、民建盐湖区一支部主委,区政协委员王科辉反映:小产权房问题近几年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群众期望11月即将召开的三中全会出台解决方案。小产权房是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的商品住宅。由于小产权房价格是商品房价格的1/3至1/2,在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保障房资格不足的背景下,中低收入者不得不选择位置较远、配套及保障较差,但价格低廉的小产权房,也随之形成了夹心层的房地产市场。据国土资源部不完全统计,2007年以前,全国小产权房的面积累计高达66亿平方米。另据国土资源部抽样调查显示,目前在北京、天津、成都、西安、武汉、南京、济南、郑州、广州、深圳等地,均已建起大量的小产权房。早在2011年,国务院已经成立了由国土部和住建部牵头组成的小产权房清理小组,但清理工作却一直难有进展。
全国各个地方小产权问题情况复杂。一方面,对全国范围内小产权房的总体数据难以统计,另一方面,如果要解决一些城市周边的小产权房,涉及的将不仅仅是老百姓的财产问题,而是居住问题。小产权房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很多、很复杂。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城市住房需求刚性增长,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无法满足迅速增长的住房需求,成为小产权房的可乘之机,特别是小产权房的低价格,对于中低收入家庭极具吸引力。
二、农村宅基地审批滞后,农村违规占地建房愈来愈烈。许多农村宅基地审批滞后甚至长期冻结,部分村庄连续数年甚至十数年不审批农村宅基地,加上城郊农村流动人口不断增多、人口自然增长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小产权房。
三、城中村改造困难,由于多种原因,城市扩张过程中出现大量“城中村”,其土地所有权主体往往是集体,鉴于城乡建设用地收益反差巨大,其改造难度和阻力极大。住房需求极大,且主要靠本地户籍家庭提供,住房供不应求严重,房屋租赁和购置小产权房量较大。
四、县改市进程中土地征收滞后,导致小产权房连片产生和存在。由于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滞后、土地征收资金不足等原因,城市规划区及建成区的土地未实现变性,集体土地仍连片存在。且居民多为农村户口,小产权房多为城区居民在自有宅基地上联建而成,且连片存在。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监管不力,直接导致小产权房的出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部分村干部与开发商勾结,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并出售小产权房,牟取暴利,在给予有关村民小恩小惠的同时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六、以发展设施农业等名义,违规超标准建设房屋出售。在大中城市郊区,不同程度地出现以发展设施农业的名义,违规超标建设非生产性房屋而面向非本集体居民出售的情况。
小产权房存在时间长,累计建筑面积大,涉及利益广泛复杂,如果靠强拆来解决,必会激化社会矛盾乃至动荡。这样的代价给政府带来的威胁或远超经济利益上的损失。规模庞大的小产权房,如果不尽快纳入规模管理的范畴,将会在城市建设、市场交易、居住安全等方面埋下隐患,而且,随着小产权房消费群体的不断扩大,依法处理的难度也在加大,因此,必须尽快综合考虑,全面解决。
一、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小产权房具有特殊的现实背景,其占有的土地并没通过政府的拍卖制度,成本相对较低。一旦允许小产权房转正就意味着这些土地以十分低廉的成本出让,是财政收入的损失。
二、从地产开发商角度来看,小产房的转正意味着大量廉价房源的上市,必将拉低市场房价,对他们现有利益造成冲击,因此地产开发商对此都持极其抵触的态度。
三、政府现在不解决,将来更难收拾。小产权房入市流通因理论和法律问题至今拖着。对于市民购买宅基地房,政府的态度虽然坚决,处罚却严重滞后。
四、小产权房因没有经过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的审批,在房屋质量、配套设施、物业管理、水电等方面都可能存在问题,会给购买者的生活安全带来种种隐患。
小产权房是一个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极易引发矛盾纠纷的问题,关系到社会稳定,如果任其产生发展,将为今后的处理带来难度,因此,建议国家对此问题予以重视:
一、应当把国家对小产权政策及存在的风险大力宣传。提醒市民购买小产权房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这类房屋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二、建议区别对待小产权房。首先,对于建立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小产权房,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建筑标准的要逐步承认其合法性。其次,对于非法占用农地建设的小产权房,也要区别对待。如果开工不久或规模不大,尚能以较低的拆除成本将宅基地恢复成耕地的,就坚决拆除;通过给予当地政府、房地产商一定的处罚,并对小产权房购买者以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追缴相应的税费后,同样可以将这类小产权房合法化。
三、建议国家允许小产权房进入市场流通。农民实实在在为国家做了那么多贡献,城乡差别这么多年,国家给他们一点补偿,让小产权房进入市场流通,让他们赚点钱养家糊口也是应该的。
四、在房价较高的一线城市进行小产权房入市试点,使小产权房转变为可合法交易的、以自住为主的、特殊性质的商品房。
五、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坚决杜绝新的小产权房现象产生。
六、加大配套政策建设。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需要多方面、多部门、多手段协同进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力度;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使乡(镇)村干部、农民和城市居民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