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亟需规范保险公司营销代理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建议
长治市政协委员、民建长治市委会员王贵珍反映:近几十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可谓是突飞猛进,从最初一家中国人保公司发展到如今200多家保险公司。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保险营销体制改革中,营销代理人员的出现,不仅开辟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也为保险业的蓬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从事保险营销人数大约146万人。
由于保险公司营销代理人员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营销代理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仅明确了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并未标注社会保险问题。而我国目前的法规条例中对这部分人员也没有很具体的规定,致使保险营销代理人员游离在社会保险之外。为规范保险公司营销代理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维护其合法权益,为此建议:
一、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条例,扫除盲点,切实维护保险代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公司应积极主动担负起保险代理人员参保的代扣代缴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保险代理人员可以自由职业身份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与其签订营销代理合同的保险公司负责其监管、代扣代缴工作。
三、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应将保险代理人是否参保作为其代理资格认定的必备条件,以切实维护保险代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