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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城镇化建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11-09 10:30:47 浏览次数: 【字体:

    民建长治市委申敏反映:城镇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统筹城乡发展,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城乡差距的重要途径。对于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具有全局性的战略意义。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建设推进迅速,明显感觉到推进城镇化步伐加快,形势喜人。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农民进城,配套设施跟不上。大批农民走进城市,给城市的住房、就医、就学、用电、用水、垃圾、排污处理等都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是农民进城进镇,他原有的资产,包括农村住宅、承包地、承包林怎么办?虽然上边有规定:不允许一户二宅,承包地、承包林要交回,但政府、集体却无力补偿,进城农民担心今后的生存问题,害怕两头都无着落,于是便将老人留归农村,采取分户的办法守住承包地、承包林,会产生“空巢老人”及养老、户口管理等社会问题。

    三是集镇的非农产业拉力偏小,集聚能力弱,发展动力不足。推进城镇化要完成社会形态的主流从农村社会向城市社会的转变,首先是二、三产业的发展,但这往往是一些城市欠缺的。这里的进城农民除一部分有经济头脑的从事经商,或者在外创业有成外,大部分仍靠外出务工或者打短工度日,当他们失去劳动能力时,难免形成新的城镇贫困户。

    四是推进城镇化,大部分农村学校被撤并,本意是推进城乡均等教育,结果是撤并的学校资产闲置,城内学校、幼儿园严重超负荷,也由此造成农民负担加重和新的上学难。

由此可见,在推进城镇化速度的过程中,出现了与工业化进程和城镇服务功能的不相适应,城镇建设资金制约瓶颈难以解决,城镇化的内涵外延有待拓宽,农民进城相关方面的改革需要相应地跟进等。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

    一、结合实际,积极、稳妥、科学地推进城镇化。

    从科学上讲,一个国家或地区城镇化推进的速度,必须与其工业化的进程相适应,与其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相匹配,超出了这个能力很可能会出现就业不足、贫困人口增多、两极分化严重等问题,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生活都会带来严重影响。因此在推进城镇化之时,别忽视了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工作中既要防止因循守旧、落后形势发展要求,又要防止急于求成,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 因此要积极、稳妥、科学地推进城镇化,建议首先做好县域城镇化的规划编制。按照农业产业化、工业园区化、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模式,以县城为核心,集镇为承接点,新农村为串珠,统筹规划好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布局、土地利用、综合交通、供水体系、生态涵养等方面的空间布局,以加快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为动力,科学推动县域城镇化进程。鉴于农民进城入镇有一个角色转换和生活习惯、相关素质的适应过程,可结合生态移民、集中安置等工程的实施,采取“村进镇、镇进城”的梯次推进法,给进城入镇农民一个逐渐过度平台和适应过程。

    二、推进城镇化要处理好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系。

    推进城镇化是不是非要进城入镇?从国际情况看,城镇化会能解决一部分“三农”问题,但不能简单地认为,通过城镇化就完全可以解决“三农”问题。一些发达国家的城镇化率水平比我们要高,可农村人口仍然保留不少。这说明,只要建设好农村,农村也是宜居的,大量人口仍将在农村生活。从长远情况看,促进人口就地就近转化,可减轻今后大中城市和县城人口过度膨胀的压力。推进城镇化的目的是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农民变市民,乡村变城镇,从而实现统筹发展的目的。而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区服务中心机制的运行,使部分农村已经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部分农民已基本上变为市民,过上了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生活,有的甚至超过了市民,这样就没有必要要求他们进城入镇,而应该将其纳入城镇化范畴。因此建议,正确认识推进城镇化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系,二者相辅相承,同步推进,这也是我国实际情况所决定的,可谓是中国特色的城镇化。

    三、完善推进城镇化的优惠政策和融资平台。

    当前,推进城镇化,制约最大的仍是公共服务设施投资瓶颈和就业问题。为此建议能否在相关机制改革上有所突破。

    1)县(市、区)政府可否成立城镇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建立城镇建设融资平台。尽快形成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城镇建设投、融资机制,实现城镇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

    2)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投、融资体制改革,大力推行城镇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运营企业化、设施享用商品化。按照统一规划、特许经营、有序竞争、加快发展的要求,对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水、供气、供热等经营性城镇基础设施,根据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建设,扩大城镇建设的资金来源。

    3)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分配办法,保证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30%以上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4)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入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进行流转;鼓励农村成片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城镇的开发建设,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鼓励将移民搬迁、旧村改造、空心村治理、破产工矿企业场地利用、川道河滩治理等开发复垦的土地,置换为城镇建设用地指标。

    5)全面推行农房确权办证,为农民以农房作抵押申请贷款、提供创业资本金、增加财产性收入等创造条件。鼓励长期在城镇经商、务工的农民用宅基地在城镇换房;在农户农村资产补偿机制未实施前,可考虑进城入镇农户允许暂时保留农村住宅、承包山林、田地的“双轨制”,作为暂时过度,待条件成熟后,相关问题迎刃而解。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