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开领养小孩相关规定的建议
民建运城市新绛支部会员仪伟秀反映:我们在电视上和日常生活中经常看到听到,各类不同的抱养小孩矛盾。(1)抱养后无国家登记而打官司案;(2)未婚女生孩子弃婴案;(3)借腹生子离婚案;(4)无生育婚姻不稳而偷婴案;(5)家庭困难养不起自生自弃案。而公检法系统花大量的经费和人力,用条文法律去追究某人的责任。矛盾越演越烈,层出不穷。
以前,我国缺孩子的家庭领养孩子,多孩子的家庭送给需要孩子的家庭,减轻了负担,大家各得其所,其乐融融。而现在用法律条文去硬性解决领养问题,反而矛盾加重,人们心里负担加重,违法者增多。
建议:在国家计划生育大法的前提内,废除收养关系相关过细过硬条文,放宽城乡居民领养孩子的政策,以户籍登记为准。其好处在于:(1)可解决不愿生小孩或没有生育能力者收养小孩的愿望,降低总人口数量;(2)有经济基础条件的允许其收养,以利减轻贫困者负担,缩短贫富差距,提高整体全面素质水平。(3)兄妹间、亲朋间、邻里间交换养子女,有利互补有无,起到构建和谐社会、村庄、社会的效果。(4)贫困户自愿让富裕户领养,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调节因生小孩的贫富关系,对培养后代和社会发展有很多好处。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