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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大力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4-27 22:17:32 浏览次数: 【字体:

    山西省政协委员、山西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宗贤反映: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目前大部分地区的政府及政府部门都聘请了法律顾问,然而,各地法律顾问工作局限在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陪同政府领导下访、参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一些简单、传统法律服务事项上。几乎没有全程介入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中,没有全面发挥顾问应有的重要作用。

    这主要在于当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缺乏刚性。法律和政策对一个地方政府是否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顾问能否参与政府行政事务、参与的范围大小并没有刚性要求,完全取决于政府主要领导的主观意志,这也直接导致法律顾问的地位颇为尴尬,意见和建议并没有任何效力。同时,政府聘用顾问鲜有经费保障,即使支付,报酬也很少,难以形成“对价”,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顾问工作积极性总体不高。

    此次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无疑给该项制度改革注入了新动力。 “普遍建立”不仅意味着法律顾问的应用范围必须实现全覆盖,更意味着将建立起刚性制度充分保障法律顾问的权利和地位。

    为了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决定,加快“法治山西”的实现步伐,提出如下建议,希望山西省政府牵头组织财政、法制办、司法厅等相关单位实施推进:

    首先,应将法律顾问服务费纳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经费、引入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激励考核机制,以保障顾问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

    其次,出台具体的《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制度办法》,对哪些政府部门必须聘请法律顾问,哪些部门的法律顾问为有偿性,哪些部门的法律顾问为义务性,哪些事务是法律顾问必须参与决策或提出法律意见的,法律顾问的权利与义务等等作出具体规定,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全省推广。

    第三,充分重视和尊重法律顾问工作,加大法律顾问的参与力度,对行政管理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多角度、全方位、全程介入政府的行政管理服务事务。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