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局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
民建太原市委王永红反映:乘客和承运人的争议多在航班延误时发生,而且相当大的一部分原因是信息不公开、不对称、不全面造成的,承运人或代理人为减轻自己的责任,特别是现场服务人员,经常把航班延误归咎为天气原因、空中管制等,并且不多加解释,乘客当然不满意。《规定》第三章航班延误处置中虽然规定了许多条,但并没有明示: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及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等造成航班延误的具体原因由谁来界定和发布,乘客作为争议一方是不愿意由争议的向对方来直接自行认定,而且空中交通管制这一万能解释,对乘客来说不可能随时掌握,当然也会引起不满。
所以建议:
一、航班延误原因最好由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安排具体驻场机构负责界定,实现第三方发布。
二、《规定》中增加:发布信息时应尽量说明清楚具体原因,如:天气原因应注明是本地天气还是目的地预计到达时的天气预报,以及两地空管中心天气查询电话;空中交通管制的原因及时段等。以减少误解和争议发生。
三、其他具体条款的修改建议:
1、第二十一条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根据客票使用条件(最好去掉,因为有的高折扣客票售卖时注明不得退票、改签,但如果是联程机票,一个航段的长时间延误或取消,可能影响到旅客的下一个行程的话应不受使用条件的限制尽快为旅客改签以便乘客能顺利完成后续行程)。
2、第二十二条发生航班延误或取消后,承运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下列情形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标准应说明清楚)
(一)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
(二)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没有说明交通费的支付,如:机场附近住宿不能满足要求、或机场远离市区的,会产生一定地面交通费用,最好由承运人免费提供。这都有可能成为发生争议的原因,所以办法中最好明示,以减少争议)
(三)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免费(说清楚就不会引发争议)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服务。
3、第二十八条机坪延误期间,承运人应保证盥洗设备、空调(有不开空调的现象,最好明确规定必须开空调)的正常使用,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机坪延误超过2小时(含)的,承运人应为客舱内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饮水应不受时间限制,最好超过1小时就应提供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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