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方面的几点建议
民建长治市委张政斌反映:自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以来,在深化国有企业改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实现转型跨越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失业保险条例》在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失业保险金缴纳义务与享受权利不对等,影响缴纳积极性。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于目前金额事业单位人员不存在失业问题,而形成了全额事业单位只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本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状况。
二、基层财政负担2%的支出压力增大
近年来,由于规范津补贴、教育、社会保障等一系列民生政策的落实,使基层财政保工资、保民生的支出压力加大,而全额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全部负担的同时,再负担单位工资总额2%的失业保险费,进一步加大了财政支出压力,使基层财政特别是贫困县更是无力负担。而另一方面,如果出现企业失业人员少,失业保险支出少,保险金又会形成较大结余,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一方面基层财政为保工资、保民生资金筹集难,另一方面失业保险基金大量闲置,难以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失业保险费欠费多,易引发不稳定因素
由于失业保险不像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利益导向明显,单位参加积极性不高,加之全额事业单单位几乎不享受相关待遇,基层财政困难等因素影响,使失业保险费征缴难度加大,欠缴现象较多。如果失业保险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此建议修订《失业保险条例》。
一、拓宽失业保险金支出范围,建立利益导向机制
建立广覆盖、低标准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制度,使所有参保人员都能享受相关待遇,以利益导向增强参保单位缴费积极性,改变目前主要针对参保人员已经登记失业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状况,合理设定待遇项目和标准,将实际下岗坐家无收入人员,但因种种因素未的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二、整合失业就业相关资金,减轻基层财政压力
将目前的再就业资金、低保资金、救助资金、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专项资金与失业保险金进行全面整合,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以加强社保资金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规模效益,减轻基层财政压力。
三、建立健全社保基金征缴发放良性循环机制
在拓宽失业保险金支出范围的基础上,加强宣传,简化征缴发放手续,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特别是要防止出现因个别参保人的欠费,而缓发或停发一个单位其他应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待遇的现象,形成以经济手段引导、制约的征缴发放良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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