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值按经济适用房价确定的建议
民建长治市委贾红波反映:我省住建局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做出规定,老百姓关注的划拨土地上的房产交易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所得收益后正常办理,二手房交易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我省二手房交易目前征收个人所得税,确定原值时均以购买原值确定,如已购公有住房的原值确定,就是房产证上的所示房改价款。
2006年国税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已购公有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房屋原值确定明确规定: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价款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2006年8月北京地税局公布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北京市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在确定房屋原值时,将按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执行。北京市这一规定和做法,值得我们当地借鉴和操作。毕竟已购公房是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依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房。
为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特提出以下建议:
政府部门应召集税务、住建、物价等职能部门研究制定明确规定:已购公有住房的原值确定,不能以房产证上的所示房改价款为准,应按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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