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快立法规范我省城乡低保制度
省直四支部反映: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城乡低保工作,把其作为改善民生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城乡低保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申报数据不实、执行程序不严、监督管理不力、缺乏信息联动平台等原因,出现了一些影响城乡低保工作正常开展的不和谐因素。我们所提出的建议,主要基于在低保审批的四个环节、三榜公示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
(一)个人申报环节。个人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作为享受低保政策的最原始依据,因个人财产收入、工资性收入、银行存款等考究较难,申请本人缺乏诚信记录制约等给申报者留下了作弊的空间。一是个人财产收入方面可能不实。目前缺乏全国统一的联网系统,个人的财产状况很难查实,收入情况难考究;二是个人收入难以准确货币化。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除粮食价格的不稳定性外,自然灾害的影响也比较大,再者农闲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三是银行个人储蓄存款可能不实。因为银行部门性质的特殊性,不能核查申请人储蓄信息,这就使一些人钻了空子,导致申请人随意填报,存在不实情况。
(二)村或社区的入户调查环节。由于申请人所提供的原始依据的不真实性,家庭收入又具多样性、隐蔽性与不确定性的特点,调查人员无法获得申请人的隐形收入等信息,只能由调查人员通过“看、听、问”表象估测,原则性大于规则性,通过“估算”而不是“核算”的办法来确定调查人员的信息,核查变为观察,核算变成了估算,整个过程充满了粗放性、经验性、创造性,调查方法的不科学,调查结果就缺乏准确性。民主评议则更易受人缘、人情因素影响,“关系保”、“人情保”等现象会直接左右“最低生活保障”的客观公正性,更有一些村民代表不能负责任地对申请对象做出评议,申请对象邻里关系的好坏,成为赞同发对的直接因素,民主评议形同虚设。有些村(社区)根本不将享受对象张榜公示,群众根本不知晓享受对象情况,部分知情群众即使想反映问题,也怕得罪人只能忍气吞声,造成公示的无效性。
(三)乡镇(居委会)审核环节。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房产登记制度的缺失、部门之间的信息无法实现共享、金融部门信息的特殊性等都使得乡镇审核人员无法查询申请人家庭的准确、真实财产信息,而且也无法要求被调查人员在申请低保时必须提供全部家庭财产状况。入户调查经常也被被调查人的人缘、亲情关系所掩盖,不能得到真实的信息,只能听从于村和社区的报告,使得乡镇审核这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也变得“人云亦云”,仅仅起到“二传手”的作用,乡镇审核走了过场。
(四)县民政部门审批发放环节。由于村(社区)、乡镇(居委会)上报情况的固有缺陷,加之每年上报人员又多,县级民政部门人员有限,不可能全部重新进行入户调查,很大程度上只能依照上报的情况简单了解,而后进行审批,难有新的作为,导致最终低保的审批认定出现较大的偏差。
(五)干部群众认识存在误区。1、很多人以为低保是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吃“铁饭碗”又不用履行相应的义务,低保金不拿白不拿;2、部分群众以享受低保为“荣”,认为是“有关系”才能享受低保,关系一般的人是享受不到低保的3、低保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被查后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诚信成本付出较低,敢于试着吃“螃蟹”。
目前,从国务院到地方出台的《意见》和《办法》中,只是作了粗略的规定,表述过于原则,缺乏约束性措施,操作起来实际效果不明显、针对现状,我省应尽快制定《山西省城乡低保管理条例》,规范城乡低保申办、审批工作,对于低保的管理应实行申请人自律、政府监督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低保的申请登记、收入调查、信息核实及其他管理等方面应制定硬性的约束性措施,提高低保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
为此建议:
(一)严把个人申报关。在个人申请时,要求申请人必须准确填写申报材料,并由本人书面申明愿意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建立健全申报个人诚信信息档案。由各乡镇(社区)对所有享受低保对象建立诚信档案,记录低保人员的家庭收入变化、每一年度的低保核查情况等信息。对于瞒报、少报或上报不实的低保户记入诚信档案,不仅取消其享受低保待遇而且限制其今后一定时间段内享受一系列帮扶政策。
(三)政府设立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专门从事申请低保家庭的财产调查。专门中介机构的调查就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关系保”、“人情保”等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避免不同调查人员调查标准的不一致而导致的不平等现象。
(四)建立信息联动平台,以便在审核调查时实现资源共享。充分整合各相关部门居民信息资源,通过财政、人社、国土房管、公安、车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对享受对象以及提出申请的对象的信息进行核查比对,实现各部门资源共享,救助政策互动。
(五)建立“退出机制”,实行困难时享受资助,渡过难关后实时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1)个人申报自动退出。申请人在享受一定时段的低保帮扶后,经济条件好转,已经能够独立承担家庭负担,并自愿退出低保行列的,经乡镇(社区)核实,可以退出低保;(2)稽查退出。在主管部门督查的过程中,发现超出低保标准或经举报查实违规的低保对象,将立即取消享受资格,并附带一定的惩罚金。
(六)《管理条例》中要明确指出入户调查人员的工作行为是执法行为还是中介机构调查行为。调查人员的工作行为直接关系到入户调查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也直接关系着低保发放的公平。公正性,所以应该明确指出其行为性质。
(七)《管理条例》中应有附责,对申请人、调查人、审核人、审批人做出相应的、明确的违规惩戒条款。对在整个低保办理过程中有渎职行为或以权谋私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任何人员,《条例》中应该给出明确的惩戒条款,从而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八)低保申请表中设立“赡养人经济状况”一栏。对赡养人经济条件较好的申请人建议退出低保人群,让国家惠民政策确实解决城乡困难居民的实际困难。
(九)对于低保审核、审批的全过程实行“阳光化”操作。每一阶段的操作过程都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程序视为违规行为,低保取消,同时责任人受到相应惩罚。
(十)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对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鼓励其自主创业就业;对农村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鼓励其勤劳致富、发展农牧业等,使其尽快脱贫致富。达到“输血”为“造血”的根本性转变,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尽快走出低保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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