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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制定《国家工作人员反作为行为处罚法》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11-15 21:12:38 浏览次数: 【字体:

    长治市民建会员、长治市郊区政协常委、高级审计师张政斌反映: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更可怕。

    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依法治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良好局面已逐步形成,但美中不足的是,在个别地方的个别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当中,有时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无理现象,甚至存在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无序现象。特别是在有权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机关,社会“公权”一旦被个别徇私枉法者所滥用,后果是极其严重的。例如,对办案中一些执法人员该回避的不回避,应依法侦察的不侦察,当受理的不受理,须对责任人追究的不追究等“须作为不作为,不该作为的乱作为”问题,有的已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尚能按失职罪、渎职罪论处;而有的问题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直接危害也不算大,但其继发性的后续的间接危害、潜在影响、隐性作用并不小,一时又没有合适的法律条文将此“罩住”,因此不能以法论处。对这些问题如何法办,尚无统一的法码,在现行法律规范中,虽然能在各个专门法律中找到一些处罚条款,但由于其处理标准、处理尺度等存在差异,这就给“政治生态”存在问题的地方留出了可供选择的空间,执行起来很可能出现“选择性执法、弹性司法”的问题。再则说来,一些分散的、零星的、琐碎的、杂乱的散布于各个专门法条中的对反作为行为进行处罚的条款,也很不便于广大国民查阅和掌握,鉴于此,急需制定一部全面、完整、系统、具体的“当事人应当为其反作为行为付出代价”的法律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反作为行为处罚法》,来为各专门法律中规定的“不得干什么、禁止干什么”等条款护航,以促进落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因此,反作为行为可以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必须作为的不作为,不该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制定该法律的意义在于:

    该法律的出台,必将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个别徇私枉法,贪赃违法者在实施反作为行为时,他们必须考虑以身试法后自己应该付出的人身代价,增大其违法成本,促使他们悬崖勒马,打消侥幸心理,树立良好的执法心态。

    该法律的出台,必将为社会上弱势群体提供又一法律武器,解决“信访不信法”问题。制定法律的初衷就是保护弱势群体的。一部便于操作的法律应该更受群众喜爱,因为它便于群众掌握和运用法律这个武器来保护自己,群众有了法律的“护身符”,就能倒逼那些心存侥幸、自以为是的掌握“公权”者(特别是执法者)正确行使“公权”,以进一步促进依法治国的公正、公开、公平氛围的形成。

    该法律的出台,必将解决过去法律法规中“只讲不准干什么,禁止干什么,不说干了怎么办”的问题,解决过去处理处罚标准、尺度不统一问题,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正做到“人让权力出笼子、法律就让人进笼子”。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