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参政议政>社情民意>详细内容

物业公司向业主乱收费及强迫交易现象应予以制止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11-15 21:15:35 浏览次数: 【字体:

    民建长治市委秘书长黄俊霞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0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叙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称呼上的改变,意味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更强调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服务。但是在小区刚刚建成时,也就是业主、业主大会还未自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大部分小区的物业公司都是由建设单位指定的,多数物业公司不只服务不到位,甚至在业主装修期间存在恶劣的欺行霸市、强行收费、强迫交易等问题。比如物料上楼运费(上楼费),在调查中发现一个住房约1500户的小区,10层左右的业主自己上料,还得向物业公司交上楼费约3000元左右, 20层左右的业主自行委托装修公司上料,除正常向装修公司交费用外,也得再向物业公司交上楼费约20000元左右,如就低不就高以3000元∕户计算,这个小区物业单上楼费就可收取450万元,这还不包括物业公司强迫业主不得在外购买、必须在物业公司购买的劣质水泥、黄沙等材料收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装修人,或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注:现通称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明确列示物业服务公司收取的费用仅为两项: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和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规定禁止物业管理单位(注:现通称物业服务公司)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不得向业主收取上楼费、不得违背业主意愿强迫交易。

    建议:

    1、应通过修订《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章增加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公司向业主乱收费及强迫交易进行行政处罚的条款,以使物业公司这种带有多发性违法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2、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项目及指导价并在小区显要位置进行公示。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