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涉高利贷现象应予重视
民建运城市委副主委、市政协委员陈忠泽反映:目前,法院审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频现涉高利贷的情况。此类纠纷多是因借款人在向放贷人借贷的过程中,将房屋以买卖合同或者公证委托的形式“抵押”给放贷人而起,实际上是以房屋买卖的名义而行高利贷之本质,此类纠纷一旦发生,矛盾冲突激烈,应引起重视。
一、 纠纷类型及导致危害后果
此类纠纷,目前发现主要涉及以下几种类型:1.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借款人将房屋以买卖方式进行借款抵押,隐名共有人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2.借款人通过哄骗等形式将亲属的房产转移登记在自己名下后,将房屋以买卖方式进行借款抵押,房屋原产权人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3.借款人将房屋过户后拒不腾房,房屋买受人起诉腾房的情形。
在涉高利贷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放贷人通过合法的形式,达到放高利贷的目的,其手段较为隐蔽,人员也较为专业,借款人一旦上套便难以控制房产的流向,其在诉讼中亦无力证明事实发展经过,以致最终难以追回房产。部分借款人的房产系唯一一套,导致全家居无定所,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 纠纷给审判机关带来的审理难点
1.放贷人掌控房产交易全过程,借款人难以说明交易过程。放贷人一般用两种方式来控制房产,一种情况是与借款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手续后,将借款交给借款人,并让借款人书写收条,把借款写为购房款。同时,与借款人签订附时间条件的回购房屋协议,一旦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立刻将房屋另售他人。另一种情况是,放贷人除了将借款人的房产证和身份证扣押外,还会要求借款人办理公证,公证内容多为全权委托放贷人对抵押房屋进行出售、办理过户、收取房款等,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放贷人即持有委托书、身份证原件等将房屋出售。这两种方式,放贷人均能自由控制房产走向,一旦借款人向放贷人借款,则会陷入放贷人布下的环环相扣的陷阱,房产所有权可在借款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至他人名下,而借款人自己却对于房屋落入谁手毫不知情。
2.放贷人发放高利贷的手段“隐蔽”,借款人难以证明高利贷的借款事实。在审理此类房屋买卖纠纷过程中,借款人多以口头陈述来说明事实经过,很难有其他书面证据加以证明,然而放贷人却有充分的证据主张房屋买卖的真实性,比如房屋买卖的书面合同或者委托书、房款收条等,因此借款人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而且,在诉讼中多数借款人陈述自己受到过放贷人的威胁甚至拘禁,迫使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或者委托书,但是借款人对于恐吓、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事实无法进行举证,即使法官对于借款人所述事实能够“内心确信”,但在证明力强大的书面证据面前,亦无法对高利贷的过程进行认定。
3.房屋买卖过程形式“合法”,借款人难以最终追回房产。放贷人不但会制造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委托书等,往往还会有中介加入到房屋买卖过程中,签订正规的居间合同,并且放贷人伪造正常的资金流向来证明交付购房款的事实。在房屋经过一次过户后,放贷人会迅速对房产进行多次倒手买卖,即使第一手买卖认定为无效,最终的买受人也多为善意取得,房产终究无法追回。在有的案件中,放贷人、办理卖房事宜的受托人、买房人、房产中介、处理诉讼事宜的律师等形成利益集团,达到欺骗房屋产权人、骗取房屋所有权的目的。
三、建议
1.审判机关对于此类纠纷应加大事实审查的力度。一方面应严格审查涉案证据,必要时应主动调取证据。不能简单的以房屋买卖合同、委托书、居间合同等书面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另一方面除了审查书面证据外,要格外注重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应仔细询问放贷人房屋交易的具体过程,以便查明其证言的可信度。如果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高利贷及相关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2.加大媒体宣传。通过个案进行普法宣传,将庭审搬进社区,并充分利用媒体的宣传力度,向大众说明此类型案件的危害性,引导大众提高警惕,以防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3、加大中介公司的行业规范、行政监督及人员素质、职业道德的培养。从而避免放贷人与中介公司串通或利用中介公司通过签订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来掩饰非法的高利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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