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人员指标考核必须“动真格”
民建晋城市会员王国兵反映:众所周知,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因关系到公共安全,目前实行资质准入管理,由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的人、财、物(设备)、业绩等方面进行考核,核发不同序列、不同专业、不同等级的资质。2007原建设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对人员的考核指标只有两类项目经理(建造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有职称人员)两类,造成部分建筑企业为节省人力资源成本,很少甚至没有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生产分式主要通过与劳务队的合作来完成工程项目,甚至违法转包,实际上这些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活动只是承揽业务,成了所谓的“空壳”公司,为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
2014年11月6日住建设部发布了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标准》,新标准对企业人员的考核指标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增加了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指标的考核,规定了不同序列、不同专业、不同等级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最低人数要求,从而在政策层面解决了“空壳”公司的根源,有句俗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果不能在执行层面上严格执行,就不会产生实效,所以必须“动真格”。
首先要执行严格的培训发证制度,在准入上“动真格”。目前建筑业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执行的是持证上岗制度,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领证。新资质标准实施后必然带来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培训热”,如新的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标准中要求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50人,如果培训考核要求不严,而是收费发证,那么让部分实际素质不合格的人员反而拥有了合法的身份,反而对企业和社会就会造成潜在危害,所以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制定严格的培训制度,严格监督培训机构的执行情况,从而保证培训效果,让真正素质合格的人员上岗,真正成为企业资质人员考核指标中的一员。
其次要执行严格的社会保险制度,在成本方面“动真格”。部分建筑企业不想拥有自己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最大的原因就是员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了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人数要求,如果仅从企业拥有持证人数方面考核,就会出现“实证空人”的现象,所以无论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还是从达到从业人员数量指标的角度,都要实行严格的社会保险制度,避免建筑企业为减少人力资源成本再度成为“空壳”,因此建设主管部门与社会职险办理机构要建立信息沟通制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制度。
再次要严格执行动态信息管理制度,在监管方面“动真格”。资质标准中规定了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数量指标,有的建筑企业就在资质申报时按规定满足要求,资质核准后,通过开具解聘劳动合同证明等方式到社保机构中止社会保险,用的时候再恢复,从而让人员考核指标成为了形式和工具;有的企业互相串通,在一家申报资质时从另一家调入人员,资质核准后重新调入原企业或者中上社会保险。针对类似情况,必须建立人员的动态信息管理制度,在社保机构的配合下,建设主管部门按季对建筑企业人员进行动态信息监管,发现“取巧”情况按规定给予企业处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诚然建筑企业从业人员还存在一些其它问题,如建造师的“挂靠”问题如何解决,有职称人员在社保不联网的地区重复聘用,所以对建筑业企业人员指标考核是一项长期工作,建设主管部门必须针对具体情况制定对策,长抓不懈,从严落实,来保证建筑业企业的“质量”,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达到建筑建筑业持续发展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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