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要让所依之法成为唯一
民建太原市委会员、鼎信泽律师事务所韩军反映: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在这诸多问题之中,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的矛盾显得尤为突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7款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是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法律、法规对此已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中,由于征地补偿款使用过程中的不透明、分配中的不公平,引起了众多民众的不满,产生了大量的上访,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为此,我省出台了《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182号),其中第12条、13条规定:“土地被全部征收(或部分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或土地补偿费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省政府182号令虽然规避了一些在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但却同上位法发生了抵触,司法实践中带来了一些影响。
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不仅是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主体,也是监督村委会依法使用征地补偿款的主体,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差异,导致监督部门不知所依何法进行监督;二是作为被征收主体的村委会,不知如何行使自身权力,是按80%的标准发放补偿款还是按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发放补偿款,不管按什么标准发放,都会有民众的不满,引起上访;三是民众会以偏概全,认为国家的法律、法规混乱,导致法律、法规丧失其严肃性,降低其执行力。
建议:一是修改当前的政府规章,确保司法实践中所依之法的统一性,执行标准的一致性,保证上位法赋予村民会议的权力顺利实施;二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大力加强并细化政府的监督管理作用,以保证执行过程中的透明性和公平性;三是国家可开设网络平台,让法律工作者及社会学者通过该平台对各个层级的法律、法规存在的矛盾发表意见和建议,起到社会监督,加强国家立法机构对地方立法机构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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