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果的建议
民建太原市委会员、太原市万柏林审计局李晓俊反映:财政扶贫资金指国家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但财政扶贫资金在管理使用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
一、资金申报、项目立项缺乏科学性。扶贫项目的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扶贫政策以及扶贫开发规划,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项目的立项和资金的分配要体现科学、合理,能够真正起到扶贫脱困、发展经济的作用。部分地方为了多争取上报扶贫资金申报数额,在很多项目的前期调查研究、可行性和效益性评估上缺乏科学论证依据、相当部分项目调查论证流于形式,很少考虑项目后期管护。
二、改变建设地点仍然存在。在一些基层单位将此项目资金实施地改为异地实施,随意调整项目属地。
三、资金滞留国库闲置,不能发挥作用。由于部分项目前期工作做得不完善、不充分或设计欠妥,有的项目实施时已不具备施工条件和环境,项目难以实施,造成扶贫资金长时间滞留财政部门未投入使用,不能发挥作用。项目资金报账方式存在弊端。
四、重建轻管。很多已投入使用扶贫项目由于后续管护机构和人员缺失,将造成部分扶贫项目不能正常运行并产生效益。
为此建议,加强扶贫资金的管理,提升使用效果。
一是项目立项、申报科学化管理。扶贫项目申报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和申报的科学化管理,在乡镇可采用公示、公告的方式,广泛征求扶贫项目申报方案和群众意见。同时要加强扶贫部门之间的协调,避免重复立项、立项不实、选项不当等情况发生,使扶贫资金真正地发挥扶贫帮困和促进产业发展的作用。
二是加强监管问责,确保项目规范实施。各级财政、扶贫、发改等扶贫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的同时要强化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加强对扶贫资金和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经常性检查,充分发挥部门监管合力,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维护资金安全,确保项目规范实施。
三是加强项目后期管理,建立永久负责机制。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已竣工项目数据库,由专人负责管理,在项目实施后期预留一定额度的后备资金用于项目后续管理维护。必要时应视情况按程序向地方政府申请管护资金。项目所在地乡镇、村组作为受益人和责任主体对扶贫项目后期管理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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