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梅:新一轮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及拓展政策效应的建议
民建山西省委理论委员会委员、太原师范学院副教授 李梅反映:自2003年以来,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就国税业务而言,主要包括“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两类。其中,2003年至2005年,主要是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老政策)。2006年至今,主要是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一定的小型企业实体”在定额内减免企业所得税并放宽了主辅分离经济实体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以下简称新政策)。总体而言,新政策对我省产生了一定效应,但仍需在优化政策、完善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政策效应。
一、新一轮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效果
1、2006年至2008年,享受新政策的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及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总额都分别比执行老政策的三年间增长了179.12%和243.42%。
2、同中部五省及周边省份相比,执行新政策的三年间,山西省享受新政策的企业户数和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都位于中上游水平,在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人数上仅次于安徽省和湖南省排名第三。
可见,同老政策和相关省份相比,新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增加了资金积累,扩大了企业再生产的能力,安置了一定数量的失业人员,产生了一定的效应。但新政策的效应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享受新政策的企业安置一名下岗失业人员相应的减免税额不断增大;二是享受新政策的企业数量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均呈递减趋势;三是享受新政策的企业类型单一。
二、新一轮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界限不清楚。新政策中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定义未进行明确,“加工”、“小型企业”的标准模糊。
2、操作有困难。根据新政策规定,企业吸收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人数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款的多少,但企业吸收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人数在具体执行中难以掌握,人数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在一年的不同月份人数不同,是以某个时点为准,还是以平均数为准,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企业在税务机关确定享受减免税人数时,临时招收有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待减免税手续到手后,再以各种理由对所雇请的下岗职工予以辞退的情况。并且,跨国地税、多税种按序减免,在征管程序上分税种依次减免难以操作。
3、程序太繁琐。新政策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而企业需要提交的被申请认定材料达到7-8项。随后,国、地税需在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后方可进行税收减免,特别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需由地税部门向同级国税部门反馈相关信息后,国税部门最后方可对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进行递减确认。由于上述减免税程序过于烦琐,严重影响工作效率。
4、政策覆盖面窄且区别对待。新政策中涉及的对象范围不包括“农村剩余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及“城镇无业、待业人员”等。就业和再就业一字之差,有的人能享受优惠政策,有的人却不能享受优惠政策。我们分析,定额减免政策效应之所以为零,恰恰正是因为政策对象覆盖面过窄造成的。同时,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远严于军转干部和退伍士兵。同样是再就业群体,前者有额度限制,后者却没有;前者享受减免的行业有限制,后者却没有。这都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
关于优化政策、完善管理的建议:
一、放宽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对象。对象应扩大到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职、技校)毕业生、农村剩余劳动力等;同时平等对待再就业群体,改变目前对下岗失业人员和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区别对待的做法,实行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变凭身分享受优惠为凭能力享受优惠,促使再就业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再就业能力。
二、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改变目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仅限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小型加工企业等劳力密集型企业的状况,规定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不论所有制,不论行业和产业,都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三、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提高减免税定额标准,增强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吸引力。企业在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时一定会考虑相应增加的成本,要有效促进再就业工作,从税收方面就必须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对企业而言,多数都期望能提高减免税定额标准,现行4800元/人/年的优惠标准偏低,大致与企业为再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持平。
四、简化税收优惠程序和手续。为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和充分享受,必须简化程序和手续,尽可能地减少环节,特别是部门间的衔接和协作。按年分税种减免在实际操作中有诸多不便,且对于纳税人而言,其不在乎减免的是什么税种,而更关心能够减免多少税。故可改变目前按年分税种依次定额限额减免的方法,在提高定额标准的情况下,采取国、地税同步各自分别按一定比例减免的方式。
五、明确政策口径。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加工”、“小型企业”的标准,以堵塞政策在执行中的漏洞
六、继续加大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各级部门应当继续采取多种措施,多方位、多形式地开展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扩大宣传效果。如可以积极与社区沟通,掌握辖区内的下岗职工就业情况,在再就业需求相对集中的社区、行业进行重点宣传,确保宣传到人、宣传到户。
七、建立完善后期监督管理措施。第一,完善国税部门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具体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①将所有减免税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归口到“收入规划核算处”管理。②在现行体制下,应加强收入规划、所得税、法规三部门在统计分析方面的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二,加强税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合建立再就业减免税基础台帐制度和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跟踪管理。同时,由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搭建共同的电子信息平台,建立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等有关电子数据档案库,劳动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领证、再就业、再就业转移等动态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和掌握。税务部门则可以结合劳动部门提供的人员信息,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再就业人员实施及时的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准确、及时地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工作。
八、及时升级综合征管软件,完善相应模块功能。针对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现存问题,迅速升级系统,实现并完善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模块应有的功能,从技术上保证再就业企业税收优惠有关电子数据的完整、准确及提高电子数据的可利用性。
一、新一轮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效果
1、2006年至2008年,享受新政策的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及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总额都分别比执行老政策的三年间增长了179.12%和243.42%。
2、同中部五省及周边省份相比,执行新政策的三年间,山西省享受新政策的企业户数和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都位于中上游水平,在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人数上仅次于安徽省和湖南省排名第三。
可见,同老政策和相关省份相比,新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增加了资金积累,扩大了企业再生产的能力,安置了一定数量的失业人员,产生了一定的效应。但新政策的效应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享受新政策的企业安置一名下岗失业人员相应的减免税额不断增大;二是享受新政策的企业数量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均呈递减趋势;三是享受新政策的企业类型单一。
二、新一轮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界限不清楚。新政策中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定义未进行明确,“加工”、“小型企业”的标准模糊。
2、操作有困难。根据新政策规定,企业吸收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人数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款的多少,但企业吸收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人数在具体执行中难以掌握,人数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在一年的不同月份人数不同,是以某个时点为准,还是以平均数为准,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企业在税务机关确定享受减免税人数时,临时招收有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待减免税手续到手后,再以各种理由对所雇请的下岗职工予以辞退的情况。并且,跨国地税、多税种按序减免,在征管程序上分税种依次减免难以操作。
3、程序太繁琐。新政策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而企业需要提交的被申请认定材料达到7-8项。随后,国、地税需在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后方可进行税收减免,特别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需由地税部门向同级国税部门反馈相关信息后,国税部门最后方可对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进行递减确认。由于上述减免税程序过于烦琐,严重影响工作效率。
4、政策覆盖面窄且区别对待。新政策中涉及的对象范围不包括“农村剩余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及“城镇无业、待业人员”等。就业和再就业一字之差,有的人能享受优惠政策,有的人却不能享受优惠政策。我们分析,定额减免政策效应之所以为零,恰恰正是因为政策对象覆盖面过窄造成的。同时,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远严于军转干部和退伍士兵。同样是再就业群体,前者有额度限制,后者却没有;前者享受减免的行业有限制,后者却没有。这都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
关于优化政策、完善管理的建议:
一、放宽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对象。对象应扩大到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职、技校)毕业生、农村剩余劳动力等;同时平等对待再就业群体,改变目前对下岗失业人员和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区别对待的做法,实行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变凭身分享受优惠为凭能力享受优惠,促使再就业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再就业能力。
二、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改变目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仅限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小型加工企业等劳力密集型企业的状况,规定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不论所有制,不论行业和产业,都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三、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提高减免税定额标准,增强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吸引力。企业在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时一定会考虑相应增加的成本,要有效促进再就业工作,从税收方面就必须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对企业而言,多数都期望能提高减免税定额标准,现行4800元/人/年的优惠标准偏低,大致与企业为再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持平。
四、简化税收优惠程序和手续。为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和充分享受,必须简化程序和手续,尽可能地减少环节,特别是部门间的衔接和协作。按年分税种减免在实际操作中有诸多不便,且对于纳税人而言,其不在乎减免的是什么税种,而更关心能够减免多少税。故可改变目前按年分税种依次定额限额减免的方法,在提高定额标准的情况下,采取国、地税同步各自分别按一定比例减免的方式。
五、明确政策口径。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加工”、“小型企业”的标准,以堵塞政策在执行中的漏洞
六、继续加大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各级部门应当继续采取多种措施,多方位、多形式地开展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扩大宣传效果。如可以积极与社区沟通,掌握辖区内的下岗职工就业情况,在再就业需求相对集中的社区、行业进行重点宣传,确保宣传到人、宣传到户。
七、建立完善后期监督管理措施。第一,完善国税部门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具体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①将所有减免税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归口到“收入规划核算处”管理。②在现行体制下,应加强收入规划、所得税、法规三部门在统计分析方面的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二,加强税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合建立再就业减免税基础台帐制度和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跟踪管理。同时,由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搭建共同的电子信息平台,建立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等有关电子数据档案库,劳动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领证、再就业、再就业转移等动态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和掌握。税务部门则可以结合劳动部门提供的人员信息,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再就业人员实施及时的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准确、及时地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工作。
八、及时升级综合征管软件,完善相应模块功能。针对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现存问题,迅速升级系统,实现并完善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模块应有的功能,从技术上保证再就业企业税收优惠有关电子数据的完整、准确及提高电子数据的可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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