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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检察院司法独立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12-20 14:36:37 浏览次数: 【字体:

民建会员、省青联委员刘宗贤反映:我们不能把司法独立孤立的看成是的司法问题,在当今社会司法独立涉及的范围十分的广泛,它是一个司法问题、也是经济问题,还是政治、文化问题。如何在现行宪政体制下使司法权达到最大限度的独立?如何以最少的改革成本换取最大的改革利益?减少改革的阻力,笔者提出如下构想:

()改善党的领导促进司法独立

1、改变党对司法的领导方式

执政党对一切国家权力有领导权,包括司法权。但这种领导在我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院、检察院的人事任免权在实质上由同级党委管理。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甚至是普通审判员的任命都要党委组织部门的同意,检察院也是同样的情况;二是重大案件的发言权,尤其是在地方有重大影响的社会或者经济案件,都要主动或者是党委主动要求向其汇报案情、请示方案。由同级党委负责协调甚至直接“定调子”、“定方向”。这种领导模式在实际运作中出现了多方面的弊端,导致党委权力的滥用,也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双重保护。因此我们必须要明确党对法院,检察院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上领导,是政治方向、大政方针、政策路线和组织上的领导,而不是对具体司法业务的领导。党要依法执政,各级党委要改进和完善对法院,检察院工作的领导体制和领导方式,并自上而下作出相应规定,变横向领导为纵向领导,淡化政法委的个案监督,并努力从具体的司法事务中解脱出来,这不仅无损于党的领导地位,反而会收到党的领导科学化与司法独立的双重功效。这项改革不仅仅要以党组织内部规范的形式出台,还要上升为法律。为党在司法工作中的领导提供制度保障和制度约束。

另外,为了更加有效的排除地方政法委以各种名义对地方司法事务的影响和干预,可以考虑对政法委体制进行重构。中央政法委和省级政法委作为执政党的政策性研究机构予以保留,而鉴于地市和县两级政法委作用和对地方司法产生的影响,可以考虑将地市和县的政法委取消,基层可由省级派驻调研小组,不用按照行政设置。

2、法检人事权独立

司法独立的核心是法官,检察官独立。现在司法系统内部的人事管理存在着两条“平行”线,有两种编制。一种是依据《公务员法》存在的行政编制;一种是司法系统内部的政法编制。这种制度有两方面的弊端,一方面作为公务员考试的《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对于选拔法官,检察官来说意义不大,这与法官,检察官职业所要求的严密的逻辑推理和缜密的法律思维亳不相干;而且另一方面,两套管理办法,使法院,检察院内部人员编制混杂,存在着公务员行政编、法院,检察院系统的政法编、地方政府的事业编以及工勤编,使得基层法院,检察院的人事受多个部门管理,增加管理成本不说,还因受制于人,影响审判独立。

此外,对于法院,检察院的管理层,也应坚持从基层选任的方法。尤其是院长,检察长的任命,要遵从职业的需求。人选应有专业背景和雄厚的司法从业经验,不应从其他党政机关调任。

()规范和完善人大司法监督

1、以监督来支持和促进法院审判工作

一方面,通过监督,人大对法院,检察院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错误:比如程序违法、执法不严、贪污腐败等多个角度、多个层面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提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谨慎地行使手中的审判权,从而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是十分必要的。另一方面,通过监督功能的行使,对于一些利用职权等干预法官,检察官独立办案的人或部门,进行查处。从而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优化执法环境,排除执法干扰,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审判,秉公断案。

2、改进人大对法官的监督活动

人大对个案的监督和对个人的监督要依法审慎进行。第一,完善对个案的监督。个案监督具有监督程序的严谨性、监督客体的明确性、监督过程的复杂性、监督内容的生动性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监督主体、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监督体系、监督保障的法定性。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监督立法,增强监督权的刚性,使个案监督受到严格的限制。第二,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通过人大的任免权,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一方面可以通过任前监督,根据任免程序,将拟任职务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任命,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驳回。另一方面可能通过任后监督,不仅仅是对工作时间之内是否勤勉进行监督,也可以对工作人员八小时之外是否遵纪守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出现问题的司法工作人员可以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行使质询权,对于违纪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人大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甚至行使罢免权。

()削弱行政机关的不正当干预

1.打破行政格局设置法院

为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实现司法独立,有必要对原有的法院,检察院司法辖区进行重新划定,打破司法区和行政区重合的现状。

2、改革完善人事制度、经费保障

在现代法制社会中,司法机关,应当与行政机关在设置上保持分立。在司法机关人员编制、办案经费、基础设施、物资装备、人员工资福利等物质保障方面应由法律直接规定,地方行政部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止、截留和挪用,司法机关的财政不受其他机制干涉。建立由中央最高司法机关统一任免法官,检察官的司法体制,可成立全国法官,检察官管理委员会,省级地方设分会,负责法官,检察官的提名、管理。

()应对司法与媒体的关系进行严格界定

鉴于现阶段我国法官、检察官的整体素质、司法独立精神不足,以及互联网、自媒体的发达,建议媒体对个案可适当介入,人大可对各种媒体如何介入个案、哪些案子可事前介入,哪些案子只能事后介入等等从法律层面作出规定。

()改革法院内部干预审判的行政因素

建议法院上下级之间、院长庭长审判员之间只有业务 监督、指导、协作关系,不能有人事任免权,院长对庭长、审判员的任免没有向人大的建议权。

()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

由于多种原因,我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更多的是荣誉,是政治身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职责很难发挥。建议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职责从如何监督、监督什么、监督程序、不配合监督的后果等等方面予以细化与强化,让有责任心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机会履行更多的职责与使命。

()建立严格、科学的法官、检察官遴选保障机制

首先应对我国现有的法官、检察官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将那些具有公正独立精神、专业素养高、错案冤案少的法官检察官留下,随后建立一套严格的法官、检察官遴选机制,相应辅之以高薪、高待遇、高保障,让法官、检察官不再有升职、领导打招呼、人情面子、人身安全、家属孩子就业上学问题等等的困扰与担心。

()逐步取消信访制度

当我们真的有一天实现了司法独立的时候信访制度就不应该存在。彻底解决涉诉信访尤其是涉诉缠访的根本方式是继续深化司法改革。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尽快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只有这样能彻底根涉诉信访产生和存在的现实社会根源。一方面要大力普法宣传,使法律进入寻常百姓家,提高公民依法维权意识;另一方面,提高社会司法裁判终局意识,明确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就是“唯一正确的答案”。树立司法裁判终局意识和司法权威。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