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立功的复转军人退休待遇应一视同仁
民建太谷支部房艳贞反映:最近,有不少在企业退休的复转军人反映,在部队曾努力工作,立功嘉奖,复转到地方工作后,安排在行政、事业单位属于财政拨款的,退休时在退休费的基础上根据立功等级增加5%到15%不等。安排在企业工作的,退休时在军队立功等级的增加部分则不予享受。
据了解,复转军人安排在行政、事业属于财政拨款单位,如在部队曾立三等功以上,退休时统一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1]39号》文件之第三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费。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五;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而在部队立功相同情况,安排在企业工作,退休时不予执行。
这样的区别待遇,在复转军人当中及社会上引起不小的波动与反响。
为此建议:
1.在军队立功的军人,是不分身份、地位、级别的,只工作表现突出,贡献业绩达到立功的程度,会受的到部队官兵的一致认可立功嘉奖。所以复转到地方工作,同样不应区别身份、地位、级别,更不应区分工作单位是否是财政拨款。在退休时应统一执行《81.39号之第三条》之规定。
2.复转在企业单位工作的,因各个企业工资不统一,建议在本工作单位工资的基础上,增加军队立功等级相应的退休工资。
3.军队每年都有一批复转军人,其中不乏立功的佼佼者,安排复转工作,应提倡进入国家企业,更应提倡进入民营企业。把在军队的工作热情、工作干劲、工作能力发挥在企业中,使军队作风在企业发扬光大。
4.国家及军队应当关心和重视曾在部队立功嘉奖的复转军人,军队曾是他们的学校,是他们成长的摇篮,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中,才使他们有立功嘉奖的表现和机会。复转到地方,不论是在行政、事业单位,还是在国家企业、民营企业工作,同样应当受到关心与重视,他们的退休待遇应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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