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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普遍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中心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02-03 23:20:49 浏览次数: 【字体:

    民建山西省委法制委员会主任、高级律师翟伟强反映:对未成年人的培养、教育和司法保护,保障他们的幸福健康成长,是事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不断增长,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的背景下,目前我国地方三级法院检察院基本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少年审判机构体系,但相对于法院检察院的重视,司法系统对于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

    1984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第一个少年法庭开始,目前全国法院少年法庭达到2200个。从审判机关看,少年法庭已由最初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发展成为独立的少年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全国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未成年人审判体系。但相对于司法系统对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我国只是在一些大城市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一条龙”体系,如广东高院与广东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公安、检察、司法等单位就联合出台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关文件,形成了“司法保护一条龙”;北京高院联合北京市公安、检察、司法等行政机关也联合出台了《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工作的实施办法》,开展专业社会调查试点工作。而大部分中小城市在未成年案件中还不能普遍形成通过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协力同心,共同建立起“一条龙”体系。如太原市早在20088月就成立了山西省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但成效不大,截至目前,山西省及太原市尚无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机构。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标志着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和预防迈上了新台阶。201411月,全国法院少年法庭三十年座谈会暨第三届少年审判论坛在上海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韩正,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要整合资源,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发挥集团作战优势,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做得更好。

    为全面贯彻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进一步细化深化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援助服务体系,最大限度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建议在全国普遍推行设立地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心。

    一、根据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特点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要求,综合考虑年龄、学历、知识结构、工作经验等方面,从执业律师中选择能够胜任且对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充满热忱的骨干律师成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辩护律师队伍。

    二、指派专门的熟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特点律师承担检察院未成年刑事检察处提起公诉的、少年法庭进行审判的刑事案件辩护工作。

    三、结合未成年人特点,就每一个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逐案进行社会调查,编制社会调查报告,从深层次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找到减少进而杜绝此类案件的根本方法并与家长、社区、驻地派出所等等社会力量共同努力落实,最终形成一个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外部环境。

    四、与未成年人就读的学校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派遣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执业律师担任法制顾问,利用班会、法制宣讲等等活动进行普法宣传。

    五、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