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妇女离婚后抚养的建议
民建阳泉市委副主委王变娥、会员王文利反映:《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保护了有财产的一方,但是却忽略了妇女离婚后的生活抚养问题。
比如在山西省阳泉市妇联接待的婚姻家庭信访案中,许多家庭妇女由于没有收入来源,更没有房屋所有权,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根本无法掌握丈夫的经济收入。因此,在丈夫提出离婚之后,很难分到多的财产,甚至可能会面临净身出户的问题,使以后的生活陷入贫困。而比较国外的法律,如果婚姻一方在离婚后不能负担自己的生活费,则该方可以依照规定向婚姻另一方提出生活费请求权。
因此建议:《婚姻法》中增加离婚后对配偶的抚养条款,即如果婚姻一方在离婚后不能负担自己的生活费,则该方可以依照规定向婚姻另一方提出生活费请求权。
一、提出生活费请求权的法定情形应包括:因照管子女、因年老、因疾病或残疾、在获得适当就业之前以及出于公平理由而要求生活费。
二、离婚后给付生活费的标准包括:生活费标准根据婚姻持续期间的生活状况确定;购买适当的疾病保险的费用、为获得适当就业而付出的进修教育费用;购买适当的养老保险以及丧失就职或就业能力保险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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