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出台参保人员医药费票据丢失补办报销管理办法的建议
民建阳泉市委副主委王变娥、阳泉市政协委员顾亚红反映:参保人员在享受社保待遇时,一旦医药费票据丢失则面临报销不全等问题,致使参保人员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医药费票据一旦丢失给参保人员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建议:
1、尽快出台《参保人员医药费票据丢失补办报销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一旦施行,参保人员如果将医药费票据丢失,也可以申请报销。
2、丢失医药费票据的参保人员,应先填写《参保人员丢失医药费票据补办报销申请》,由本人签字确认和所在单位盖章证明。申请一式两份,一份用于参保患者到医院或药店办理票据丢失补办手续时使用,一份用于单位代办员到医保中心申领参保患者医药费使用。
3、丢失医药费票据的参保人员持申请到费用发生所在医院或药店办理票据丢失补办的相关材料。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参保人员出具申请后,为参保人员提供原始收费票据底联复印件,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并标明“票据丢失补办,仅供医药费报销使用”的字样。
4、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票据底联复印件的,应为参保人员提供《参保人员丢失医药费票据核对证明》,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但住院票据丢失必须提供原始收费票据底联复印件。
5、丢失医药费票据的参保人员办理完上述事项后,用人单位应按照医保中心规定的医药费申报时限,持申请,医院或药店提供的医药费丢失补办材料,符合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报销规定的医药费明细、处方、病历等其他相关材料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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