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工作进程的建议
阳泉市政协常委王变娥、委员顾亚红反映: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是新一届国务院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也做出的重大部署。新一届政府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2013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如阳泉市政府2012年及以前,各级政府机关、参公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管理的群团组织购买的社会力量服务主要包括:一是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所需服务,主要包括公车保险和维修、重要部门安保、办公场所保洁、会议场所租借、租用网络等。多数属于部门单位自发行为。二是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以购买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政府向农村基础卫生机构购买基本卫生服务,政府对乡镇敬老院的社会养老补贴,政府补助文化团体或电影公司等提供文化下乡服务,聘请专业技术机构进行种养殖技术指导,公共交通运输、煤气、供热服务亏损补贴,聘用中介机构协助政府机关进行审计事务等。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发育,划清了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界限,为实现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的和谐共荣产生积极作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通过阳泉市购买社会力量服务工作情况,由此也发现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缺乏政策规范,购买行为混乱。
由于《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界定和规定都不够成熟,大部分公共机构认为,购买服务是部门单位自主行为,不需要通过正常流程进行采购,只需本部门认为合适,供销双方同意即可。采购行为的自由行和不规范性,导致了政府购买服务市场的混乱;由于未能履行采购手续,无法引入竞争机制,购买服务的行为绩效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同时也限制了服务市场主体的发展。
二、缺乏调查,过度购买,缺乏监督,效益不高。
目前,由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各财政供养公共机构,购买服务行为中大量存在“没钱就要,给钱就花,花完就算”的情况,现在市场上服务种类和提供服务主体数量众多,大部分购买服务行为未能纳入政府采购招投标范畴,市场主体缺乏竞争;购买服务行为较政府采购行为发展滞后,“量化”或“拟量化”观念引入不及时,容易产生过度购买;由于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特点是公共性和公益性,几乎不产生直接经济效益,无论政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还是购买主体单位,均缺乏对购买服务行为进行资金效益的追踪、监管和绩效考评,造成购买服务效益无法达到预期效果,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购买服务资金的浪费。
三、购买服务的项目数量太少、购买领域狭窄,购买内容局限性太大。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应当包括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会管理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等。其中,基本公共教育、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都包含在内。
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低,服务市场发展有限,主体培育不足。
一方面,政府购买服务向社会开发程度不足。首先承接主体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需求并不了解,不利于其竞争政府所要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同时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以事业单位居多,或者直接委托下属的非营利组织,甚至为承接政府职能而组建非营利组织并委托服务。
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发育不足客观上也限制了政府购买对象选择的余地。以阳泉市为例,目前市场上为公共机构提供服务的主体,只有少数如汽车定点修理、保险理赔等方面发展较为成熟,提供服务流程规范,有较强的公信力和服务能力,多数服务项目和主体仍然需要公共机构来提供。阳泉市目前在民政局登记社会组织共401个,其中:社会团体291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10个,至今未承接政府服务。虽总量不少,但普遍存在独立性差、功能不全、结构不健全等局限性,社会发展程度滞后,难以承接政府规模的公共服务委托项目。
五、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和监督机制。
《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投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但是对于公共服务而言,由于缺少法律规定的规范程序,以及社会参与度低,政府单方面主导现象突出等原因,政府购买的对象选取上缺乏竞争机制。由于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特点是公共性和公益性,几乎不产生直接经济效益,无论政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还是购买主体单位,均缺乏对购买服务行为进行资金效益的追踪、监管和绩效考评,造成购买服务效益无法达到预期效果,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购买服务资金的浪费。
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不够规范。由于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资金回报率的确定、成本的核算、价格的确定、服务质量的标准等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建立健全独立的第三方监督管理机制非常重要。但现状是政府购买服务以政府部门内部监督为主,缺乏独立的监督机构,信息的真实性和竞争的公正性难以保证。
为了实现国务院指导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必须积极推进阳泉市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的工作进程,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尽快出台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与内容。
国办发[2013]96号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就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资金管理、结算管理等各个环节均做了详细的规范,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并逐步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抄送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政府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推进该项工作的进程,尽快出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2、加大力度扶持承接主体市场,培育有能力、有公信力的承接主体。
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需要有一大批有能力、有公信力的承接主体来进行有效实施,目前服务市场上大部分承接主体不具备可以高质高效完成政府购买所需服务的条件,这是造成政府购买服务难以大幅推进的根本原因。所以,大力扶持承接方市场主体发展,是发展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基础。
3、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流程,严格执行招投标等竞争机制。
目前公共机构向社会力量采购服务的行为中,多数采购未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各部门单位认为采购服务不同于采购商品,只是本部门自身的行为,且与日常政务相关,无需通过政府采购程序。以阳泉市为例,只有公车维修保险、定点会议场所租借、购置商业保险等少数服务在采购中是通过了招投标、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程序,大多数采购行为仍存在单位未经过协商或招投标便购买的现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应当考虑在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中引入“量化”或“拟量化”观念,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促进公平竞争,刺激承接方主体发展。
4、加强预算绩效监督管理,提高所购买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由于政府购买服务很难产生直接经济效益,各部门单位对于所购买服务缺乏监管,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很多公共机构简单的将政府购买服务认为是一种一劳永逸的行为,只要约定购买,本单位就不需再追踪管理,造成服务质量不高,购买资金浪费。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政府提供服务一样,高效为民,注重效益,建议政府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尽快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监控机制,在引入竞争机制的同时,加强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有积极意义。能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尽量不再采用直接提供方式,对于政府部门不擅长、不了解的方面,要大量采用购买服务方式,以实现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的发展,提高政府服务效能,促进服务业市场活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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