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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农村村委会城市社区任期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04-08 13:53:36 浏览次数: 【字体:

民建运城市委委员、稷山支部主委,市政协委员、稷山县政协常委梁华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但从现在农村改革、经济发展和城市管理的需要来看,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不利于农村发展。

一是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就现行体制看,从中央政府到市县至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的每届任期都是5年,特别是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人大代表的任期也是5年。由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任期不一致,换届的时间错位,乡镇、村(含社区)两级干部在每15年中要进行5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和3次乡镇人大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换届选举工作。不论是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换届选举,还是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都要依靠广大群众来参与,需要较长的时间,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选举工作频繁,导致不少群众积极性不高。

二是不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稳定发展和基层自治管理。农村工作繁杂,城市社区管理任务繁重,需要有一支素质高、事业心强、较为稳定的干部队伍。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频繁,村、社区干部会为换届后自己能否继续当选担忧,容易产生短期思想,导致短期行为,只谋划自己任期内而不谋求长远,不利于农村干部思想、农村工作和城市社区管理工作的连贯稳定。

因此,建议将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期从现在的3年延长至5年,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任期一致,并把乡镇、街道人大代表的产生选举工作与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放在一起,一并进行。这样,一是有利于乡镇(含街道)、村(含社区)两级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减轻经济负担,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开支;二是有利于村、社区基层工作的连续稳定,有利于干部专长的培养和发挥,推进农村工作、城市管理工作的开展;三是有利于干群一心,集中精力抓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繁荣,促进城市管理规范有序。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