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加强古村落及古民居保护
民建运城市会员朱正清反映:掩映在青山绿水中的古村落古民居是传统文化的“细胞”, 这些古村落集文化、艺术、物质和精神文明于一体,保持着极其丰富的历史记忆以及文化遗存,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文化遗产之一,它是前人留给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 历史文化价值弥足珍贵。如不抓紧保护,一些珍稀的古村落、古民居将不复存在。
古村落古民居衰落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这其中既存在人为的破坏,如近年来,大规模的开发建设缺少论证,使古村落保护面临严重危机,城镇化、新村建设、旧村改造、道路动迁等等,导致了众多古村落的消失,加之文物部门监管不及时,村民拆旧建新,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变样的旅游开发等;又有日晒、风吹、雨淋等自然侵蚀的因素;还有远离城市,无人居住管理、修缮不及时、修缮资金不足、缺少与古村落相适应的产业支撑等等。
古村落及古民居是不可再生的资源, 它见证了中国几千年农村文明的历史,充分保护和利用好这些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应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和关注。为此建议:
(一)加强宣传,制订政策。要加大保护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增强全社会保护古村落及古民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农村的古代特色民居,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条款加以确认,并制订出保护细则。建立和完善法律保障体制,确保古村落和古民居保护步入法制化轨道。
(二)科学规划,协调改造。实施新农村建设,要编制好古村落保护和利用规划,遵循文化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惠及百姓的原则,达到既保护古村落原始风貌,又不失现代新农村文明气息的目的。
(三)依法管理,落实措施。应出台新农村建设中古民居建筑的保护政策,完善古民居建筑的保护体制和机制,开展有选择的保护措施,要落实保护责任,乡政府和村委会,村委会和古民居所有者之间层层签定保护责任状,确保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四)加大投入,修缮保护。古村落和古民居建筑是历史文化遗产,必须尽快建立投融资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地方政府要安排古村落保护经费预算,对重点古民居进行合理科学的修缮。同时,乡村可吸收民间资金,建立以村落养村落的良性运作机制,逐步对重点古村落实施抢救性修缮。
(五)传承历史,打造品牌。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古村落文化越来越彰显其历史人文价值,充分发挥古村落品牌和旅游产品的开发,真正达到在保护中利用,利用中保护。可结合文化名村申报,对一些保护较好的村镇,政府可出资进行修缮,支持各地申报文化名镇、名村。在条件成熟时,可申报历史文化遗产,扩大其影响,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同时,利用特色民居古建筑的同时,开发乡俗旅游产业,逐步提升其旅游价值,供来自四面八方的游客参观游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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