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督办力度 促进社会和谐
民建阳泉市委副主委王变娥、会员马淑英反映:随着国家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持续推进,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投资项目减少,拉动经济增长效应减弱,发展态势明显减缓,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拖欠工资导致的社会问题频繁。如何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既是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利民生问题,也是化解社会矛盾、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的课题,从而寻找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机制,推动社会和谐建设。
一、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五种社会问题
(一)地方政府公信力下降,影响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农民工辛辛苦苦付出劳动而得不到相应的工资报酬,需要政府出面为他们做主,依法追回应得报酬,但在追欠工资过程中得不到有效处理时,就会引起广大群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
1、农民工讨要被拖欠的工资,为引起重视,经常采取爬塔吊、跳楼、封桥堵路、堵政府大门等做法,扩大社会影响,引起重视。这样的做法往往会引来市民围观,同情弱者的朴素心理使群众降低了对政府的信任。
2、农民工越级上访事件频发,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程序和秩序,也增加了上级政府的工作压力,导致上级政府质疑地方政府的做法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3、通过爬塔吊、跳楼、封桥堵路、堵政府大门等手段讨薪事件频繁,例如今年1月份,我省盂县就连续发生了农民工封堵县政府及乡政府大门若干次讨薪事件,最后虽都得到有效处理,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二)影响政府机关正常的办公程序和秩序
在处理农民工讨薪案件时,由于各个施工阶段负责人的推诿,有关部门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员去调查取证及查处,如因开发商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方推卸责任,将矛盾转嫁到农民工身上,怂恿农民工集体上访,封堵马路,打着大幅白色标语围堵县政府,部分农民工情绪失控,冲击政府,与安保人员发生冲突,这不仅影响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办公程序,而且还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制度的缺失导致农民工讨薪上访案件恶性循环
解决农民工工资其实国家已经出台了诸多政策: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外,还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10]4号《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以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但是对法律知之甚少的农民工来说往往认为到政府上访便是最直接的办法,于是政府为了处理农民工上访事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往往动用行政手段,采取召开各方协调会,甚至动用高压措施,促使企业出面解决。事实证明,矛盾虽然得到有效化解,但同时也给农民工造成一种误解,认为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找到政府上访,自己就不用再操心,政府一定会出面解决,上访的成本明显低于诉讼、仲裁成本。一些农民工通过这种方式讨到欠薪后,无形中给其他被欠薪者一种理解误区,认为上访比其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都要快,都要好,导致很多农民工不愿通过法律手段维权,而且采取闹事、上访等方式追讨工资,这样,反过来又增加了政府的维稳成本,如此往复,造成了恶性循环。
(四)引发深层次的社会信任危机
由于用人单位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漠视了对劳动者权利的维护,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采取串通、欺瞒、甚至暴力手段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在讨薪过程中不但要承担经济上的压力,身体上、心里上也饱受折磨,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长此以往,就会对用人单位甚至政府,整个社会产生抵触情绪。虽然这只是极端特别的个案,但是由此引发的社会信任危机不得不让我们警醒。在贫富差距需要更进一步缩小的今天,用人单位如果为富不仁,让辛苦劳作的农民工不能得到其应有的血汗钱,社会信任危机就会步步加深,而这种思想上的危机远甚于目前所表露出来的上访难题带来的困扰。
(五)影响小康社会建设进程
1、影响民主化、法制化进程。农民工进城从事的工作往往是最苦最累最脏的,整的可谓是真正的血汗钱。然而就是这样的血汗钱却没有保障。在有的地区,一些农民工为讨薪采取过激行为,如打架伤人,囚禁包工头,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参与讨薪、妨碍交通,扰乱公共秩序,这不得不引起政府的重视。在其他一些地方,农民工因工资被拖欠,导致偷盗、抢劫、伤人、杀人等治安、刑事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个别人甚至仇视社会,采取极端手段报复社会,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引起社会的动荡,这与社会主义民主化、法制化是格格不入的。
2、直接影响农民的基本生活。农民工远离父母,告别妻儿,进城务工,目的就是挣钱养家,脱贫致富,而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是对农民工取得报酬权利的直接侵害,造成他们收入减少,不稳定,日常生活质量下降,养老、医疗、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发生困难,甚至导致婚姻不稳定,家庭破裂。
3、影响到我国实现小康社会的进程。据全国总工会调查显示,如果每个农民工品均每年给家里寄回20000元钱,那么全国农民家庭每年仅外出务工收入就在50000亿元以上,远远高于政府各类扶贫项目对农村的投入。可是,屡禁不止的拖欠工资问题,进一步拉大了贫富差距,使原“农业、农村、农民”的“三农”问题演化成现在的“农民、农业、农村、农民工工资”的“四农”问题,严重影响了整个社会或地区实现小康社会的进程。
二、为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督办力度特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一)健全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1、完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和处罚,但是在解决拖拖欠工资问题上的可操作性还有待提高,无法有效地解决目前存在的拖欠工资现象,制定和颁布专门法律法规来解决拖欠公民工工资问题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因此,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工资法,或各部门应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出台保护农民工工资的细则,加大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力度,并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工资支付报告制度、欠薪保障制度等。在制定细则的过程中,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问题作为一个重点,使新的工资支付制度适用于农民工,具有可操作性,从而杜绝拖欠工资问题的发生。
2、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恶意欠薪”行为的入罪通过刑法的严厉手段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震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获得报酬权的实现。但是,由于相关配套法规、制度的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上也出现一些问题,因此,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移送的联动机制,确保工资衔接顺畅,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入发展十分必要。
3、完善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一是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劳动监察机构缴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不得见面。二是劳动监察机构及时将工资保证金存入指定一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三是施工企业招收弄逼供,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民工依法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保险福利的权利。四是施工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的,可按其约定执行,但最长不可超过两个月。五是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两个月,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劳动监察部门启动工资保证金,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移送的联动机制,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
(二)加大劳动力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
1、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应进一步发挥劳动监察作用。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工作内容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的随意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可口、拖欠工资等行为上;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投诉、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后仍不整改的应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2、加强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应大力加强劳动监察机构的建设,配备足够数量和较高素质的劳动监察人员,通过他们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手法经营意识,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多方面的“全程”监管和服务,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3、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严禁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防止拖欠工资款。禁止施工企业将建筑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施工队或个人。对进入市场的用人单位特别是施工企业的负责任人,要加强对其信用程度的审。凡有过不良信用记录的,要严加控制。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不接受政府监管,拒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的用人单位,除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惩罚外,还应将其不良记录纳入企业信用系统,在银行贷款、建筑招投标、资质认定、年终审核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或给予制约;对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或收回生产(施工)许可证等,将其逐出市场。
4、严格规范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予立项、不办理项目审批,不予开工建设,做到新账不欠,老帐期限付清。对违反规定擅自审批的部门和个人,要衣服严肃处理。
(三)提高法律意识
1、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资分配制度,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避免发放工资上的主观随意性;另一方面用人单位领导,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领导应转变观念,提高对农民工工资性质的认识。目前,建筑市场中“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垫支成本压力大”是拖欠农民工工资主要原因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由承包合同为载体的经济(合同)法律关系,而施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是劳动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不能以经济法律关系掩盖劳动法律关系,不能把工程款的拖欠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理由。
2、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农民工来自农村,大都文化水平不高,即使有一定文化的人,他们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都不强。尤其现在农村收入还比较低,外出打工成为许多人谋生的手段。为了保住饭碗,他们不得不忍受被拖欠工资,加班加点,劳动环境恶劣,甚至人身侮辱等窘境。因此,政府职能部门要大力宣传劳动法法规,唤醒他们的权利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使他们敢于、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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