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还需“探亲假”制度完善
民建运城市永济支部副主委、永济市政协提案委主任赵立泉反映: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央视“别让等待成为遗憾”等一系列孝老爱亲的公益广告也时时触动游子“常回家看看”的思乡情节。然而,距离的不断加大,工作压力的日渐增加,使得“常回家看看”的美好愿景在现实中不断遭遇尴尬,不少人想要回家探亲,却苦于没有探亲的时间,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在现实中也往往很难得到落实。
1981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明确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待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这样的内容规定,看上去十分诱人,然而现实情况却并不乐观。
1、贯彻落实少。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对“探亲假”的规定不知道、不清楚,尤其是对路费报销的规定更是知之甚少,一些人考虑休假对职位晋升、考核评优、绩效工资的影响不愿休“探亲假”,还有一些单位以工作任务量大、节假日多为由回绝职工“探亲假”的合理要求,因此,“探亲假”在现实中的贯彻落实并不理想。
2、适用范围小。一是“探亲假”的规定只适用于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私企、外企员工则不适用,没有法律依据,享受“探亲假”便是难上加难。二是探亲假只适用于探望自己的父母,而探望公婆和岳父母则不适用。
3、缺乏刚性约束。《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缺乏明确的惩戒措施,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只是原则性的倡导,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在执行上给力作用并不明显。
4、用人单位压力大。随着人口流动性不断增强,越是在大城市、大企业,需要享受“探亲假”的职工比重也越大,而在工作专业性越来越强的今天,许多岗位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加之,随着社会的进步,尤其是2008年我国颁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后,职工不仅可以享受 双休日,端午、清明等节假日,每年还可以享受5-15天的带薪休假,如果再增加“探亲假”,确实也给企业带来很大压力。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颁布34年,在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空巢老人”不断增加的今天,许多细则还需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为此,建议:
1、扩大“探亲假”的适用范围,规定私企、外企职工同样有享受“探亲假”的权利,探视公婆、岳父母也应给予一定期限的“探亲假”。
2、出台配套的强制措施,将探亲假写入《劳动法》,并用惩罚措施予以保障。
3、将“探亲假”与“年休假”合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相信通过制度的不断完善,“探亲假”的规定将不再形同虚设,人们“常回家看看”愿望将不再落空,老人对子女的期盼将成为美好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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