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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性生存状况亟需引起高度关注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05-22 20:59:23 浏览次数: 【字体:

    永济市政协副主席、民建永济支部主委刘晋萍,民建永济支部副主委、永济市政协提案委主任赵立泉反映: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人们婚姻观念的逐步转变,近年来,离婚率在我国不断攀升。据民政部发布的《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3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50万对,比2012年增长12.8%。这是自2004年以来,我国离婚率连续第10年递增。

    在离婚率逐年攀升的背后,越来越多的离异妇女陷入生存困境。在婚姻生活中,不少女性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更多地承担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还有不少人为了家庭放弃个人发展的宝贵机会。而一旦婚姻关系破裂,一方面女性往往在房产、财产的分割上不具优势;另一方面更多女性承担子女的抚养权。加之年龄的增长、知识能力的不足等原因,使得离异女性在求职、再婚的道路上走得越发艰难,不少离婚妇女表示“离婚后生活更加艰难”。

    而在离婚妇女中,农村离婚妇女更是弱势中的弱势。她们有着农民和妇女的双重身份,一旦婚姻破裂,作为“外来人”,她们极少有人能够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而由于受农村“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的传统观念影响,即使她们户口迁移回娘家,也很难享有继承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宅基地权和享受农村低保的权利,不少农村离异妇女因此无家可归而被迫进城务工,但进城后,在就业择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她们又一次陷入尴尬境地。学历低又缺乏一技之长的她们往往只能从事劳动密集型的低收入工作,而作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大多数城市,因为没有城市户口,农村离异妇女既不能享受廉租房政策,在子女入学上也颇为周折。既无门路又不懂政策的她们,往往只能为子女选择价格昂贵的私立学校就读,这对本身就生活艰难的农村利离异妇女无疑更是雪上加霜。

    为此建议:

    1、完善地方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特别在农村,村委会要废除不公平的村规民约,制定合理有效的措施,切实保障离婚妇女在户口,宅基地,土地,就医就学等方面的权益。

    2、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建立离婚困难女性救助机制,对离婚女性尤其是离婚的单身母亲给予特殊关注,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廉租房政策、就业择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3、强化司法保障。各级法院在审判离婚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的贡献,在分割财产时加强对女性的保护,同时注重保护女性的过错损害赔偿权和离婚农村女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充分发挥妇联作用。各级妇联要发挥 “娘家人”的作用,一方面要向离婚妇女广泛宣传权益保护的政策、法规,积极争取法律援助、社会救助、政策扶助等,另一方面要积极关注离婚女性的心理健康,通过开办讲座、组织联谊等形式使其尽快走出不幸婚姻的阴影。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