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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监管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05-22 21:01:56 浏览次数: 【字体:

    民建运城临猗支部委员钱琳反映:我国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案件屡见不鲜,由于精神病人在发病时对自己的行为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而且随着病情加重,手段残忍,危害面广,但由于监管难度大,缺乏有效监管办法,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数量逐年上升。每年全国由精神病人引发的刑事案件达到万起以上,我国刑法虽然对精神病人的看管和监护有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落实很难,主要原因是:

    1、法律法规的制定与目前我国专门的精神病医疗机构的不完善不能很好的衔接起来;

    2、监护不到位。患者家庭经济等原因,导致对精神病人不能进入医院得到有效治疗,使其监管无法落实,这些具有高危性的精神病人往往在社会上放任自流,带来极大的社会隐患;

    3、社会责任淡化,歧视和排斥精神疾病患者也是造成监管难的原因之一。对已确诊的精神病人缺乏普遍的人道关爱,缺乏应有的尊重和理解,增加了精神病人与社会的对立的心理;

    4、相关部门没有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档案管理。

    为此建议:

    1、建立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监管办法,出台细化的监管措施,充分整合社会防治资源,形成多方面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2、建立基础数据库,掌握区域内精神疾病患者相关信息是当前走出监管盲区在的第一步。

    3.明确监管职责。建议由公安、卫生、民政、司法、财政、残联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建立各级精神病人监管委员会,以公安机关为主导,各成员单位协调配合,按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处置、医疗、救助、保障等工作。同时,由街道、社区居(村)委会、病人家属负责对重性精神病人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向公安、医院等部门反应监控情况,建立重性疾病信息报告制度。

    4 、建议将精神病人监管工作经费保障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包括肇事肇祸的赔付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费用,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