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0-3岁早期教育应由教育部门主管
民建运城市谢虎钢反映: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是实施终身教育的开端,婴幼儿家庭对早期教育日益重视,兴起各种幼儿园亲子班、连锁教育机构等等,但面对五花八门的早教机构,很多人无从选择,主要存在以下弊端:(1)缺失法律的支撑,目前对于不满三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教育的法律法规及具体办法少之甚少;(2)主管部门模糊,因为对于早教机构审批也缺乏法律依据,当前许多早教机构尽管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但以“咨询公司”、“培训中心”的名义,开展着“教育咨询、儿童早教服务”的业务,使0-3岁幼儿早期教育处于监管空白;(3)缺失行业规范,早教机构审批部门要承担行业监管的重大职责,包括应对早教机构婴幼儿人身安全、食品卫生、疫情传染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等。此外,目前各早教机构师资力量良莠不齐,早教市场收费标准参差不齐,教学内容千差万别,早教机构日常教学、定价、疾病预防等没有有效的监督和指导,以目前人口计生部门的工作经验与人员队伍,并不能与其早教监管职能相对应;(4)计生部门抓教育,人员及业务能力难以适应早教的需要。据了解,目前许多城市计生部门人员都不是从事教育的专业人员,在加上大量的人口计生工作要做,很难保证投入必要的力量去抓早期教育,而早期教育自有一定的规律和要求,必须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部门来主抓这项工作,而目前计生部门显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针对以上早期教育管理现状,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快立法明确教育部门为早教工作主管部门。建议将0-3岁的婴幼儿教养纳入《学前教育法》,实施托幼一体化的学前教育,加强对0-3岁婴幼儿教育的监管和指导,明确教育局为0-3岁早期教育行业主管部门。无论在硬件设施、师资力量、教育经验、业务水平、管理系统等方面,教育部门都有着特有的优势。如果不充分发挥教育部门在早期教育事业中的优势,那则是公共教育资源的浪费;
二、加强早教有序化、规范化。 通过立法,将早教机构纳入教育部门行政审批与管理,由教育部门协调卫生和药监部门,共同对早教机构准入、师资力量、卫生保健、疾病预防、食品安全等进行监管,提高早教机构日常监督合法化、有序化、规范化。
三、建立早期教育社会责任体系,与学前教育(3-6岁)相比,0-3岁早期教育更具有分散性、需求多样性、教养主体多元性等特点,但其又缺乏系统性,建议发挥社会资源优势,建立早期教育社会责任体系。建议整合零散分布的早期教育资源,发挥好幼儿园、社区、家庭,以及教育、计生、卫生、妇联等部门的职责。其中,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行政职能,创造良好的制度和政策环境;幼儿园作为社区内早期教育的专业机构,有责任也有必要从封闭走向开放,承担起早期教育的社会责任;社区作为居民自治组织,要组织和推动家庭参与;卫生、计生、妇联等部门则应立足部门本职,做好相应宣传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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