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理“熊孩子”的建议
民建山西省委法制委员会主任、高级律师翟伟强反映:“熊孩子”系网络用语,常形容调皮的孩子,岁数小不懂事。例如,看到小孩做了一些不可理喻的、带有破坏性的事情时,可以叹一句:“这熊孩子”。这一称呼来源于北方,泛指那些惹人讨厌的孩子。熊孩子之所以“熊”,是因为他们的心智和社会发展水平尚未达到“正常”社会生活的标准,所以表现出了各种不合时宜的行为。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熊孩子实施犯罪甚至犯下杀人强奸等恶性案件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这些案件都曾引发过“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之争”。
今年六月份的一天,一则“浙江初中生暴打残害小学生”视频在网上迅速传播,引发公众关注。“关在黑屋子暴打并用香烟头烫伤”,对此,有网友呼吁严惩此类事件,不能手软,然而,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已满16周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本次涉案学生均未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论其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在我国于1979年颁布的首部刑法中,规定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即未满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这个“刑责年龄”的规定一直沿用至今。应当说,这个规定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国内的实际是相符的。首先,从当时的社会环境来看,青少年受到不良影响的机会不多;其次,从当时的社会治安状态来看,我国社会治安总体趋势良好,未成年人做大案,恶性案件极为罕见;第三,从当时青少年身心发育状况来看,不满14周岁在当时仍算是“幼年”阶段,身心发育很不成熟。但事实上,无论是建国前还是建国后至刑法颁布前,在我国有关单行法规或批复中,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并不是统一的,有的为12岁(如1931年《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有的为13周岁(如1957年6月《刑法(草案)》第22稿)。这说明,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实际上由来已久。再者,我国首部刑法颁布至今已经近30年,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呈现出明显的“早熟”趋势。据初步测算,青少年的发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年至3年。加之我国社会环境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未成年人犯罪率急剧上升,犯罪的初始年龄也越来越低,并且暴力倾向越来越严重,未满14周岁少年犯下杀人等恶性案件并非绝无仅有,继续以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或许已经不合适了。
再从国外的经验看,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身心发育变化,在不同时期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十分普遍,英国将未成年人划分为不满10周岁,已满10周岁不满14周岁和已满14周岁以上三个阶段分别给予不同的减免处罚,上世纪80年代之后,美国各州降低追究刑事责任年龄,法庭上甚至出现过10周岁的少年犯。综合分析我国物质、环境和未成年人个体因素,有人认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应定在10到12岁之间。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作案意识和作案能力,同时也就具备了一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在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者亦大量存在,这既与发达国家的刑事责任起点年龄相吻合,也与我国其他法律如民法的责任能力规定相吻合。
为此建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依法治理“熊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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