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改革煤层气财政补贴制度
民建山西省直第七支部会员李繁荣反映:现行的煤层气(矿井瓦斯)财政补贴制度不利于煤层气产业的发展,建议实行双补贴,即煤层气抽采企业享受煤层气补贴,煤层气发电企业享受上网电价补贴。
2007年发布的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实施意见》规定:中央财政按0.2元/立方米煤层气标准对煤层气开采企业进行补贴,但企业开采煤层气用于发电的部分,不享受补贴政策,享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的相关政策,《通知》中指出,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上网电价,比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执行办法》(2006)中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而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执行办法》中指出生物质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5元。
按照以上政策规定,享受上网电价补贴的不可以再享受煤层气(矿井瓦斯)财政补贴,即,所抽采的煤层气用于发电的部分,不能享受0.2元/立方米的煤层气补贴政策;以煤层气作为原料的发电企业可享受每千瓦时0.25元的电价补贴。
但从煤层气产业及其相关产业发展的现实来看,煤层气抽采企业与发电企业分别作为独立的企业主体而存在,二者其中之一可以享受财政给予的补贴,这导致煤层气抽采企业和发电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另外,按照目前煤层气(矿井瓦斯)的价格,如果煤层气抽采企业没有财政补贴,则必然会处于亏损状态,为了维持企业发展,煤层气抽采企业只能上调发电企业的煤层气价格,这样的不良循环的持续进行无论对煤层气抽采企业还是发电企业以及用电者都是不利的。
为维护市场公平和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为此建议:
一、财政给予煤层气抽采(用于发电)企业和发电企业(使用煤层气发电)双补贴。即,无论是用于居民用气、工业燃料、汽车燃料还是用于发电,煤层气抽采企业都按照煤层气开发利用量享受国家煤层气补贴以及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给予的煤层气补贴。
二、使用煤层气发电的发电企业享受上网电价补贴。
三、煤层气开发利用是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建议政府从每吨征收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提留出一部分返还给企业,用于煤炭企业发展综合利用类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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