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广告法》中补充“明星代言”细则的建议
省工商联支部会员、山西宸世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赵贤斌,民建省委经济委员会委员、省工商联支部主委、高级信用管理师韩建军反映: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各级各类企业产品广告代言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化的趋势。但伴随而来的是明星代言广告问题层出不穷,比如虚假宣传、夸大其词、误导消费者等问题。究其原因,是因为法律监管空白以及出事后惩罚缺失造成。明星虚假广告泛滥,源于当前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具体,执法不力,监管不到位,惩戒量刑缺乏具体依据。9月1日,《新广告法》开始正式实施,但其中关于明星代言广告行为的规范细则不是十分明确。为此,建议进一步完善其中部分法律条文细则,明确法治边界与尺度,切实规范明星代言广告。
首先,在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中,应补充完善关于明星代言广告部分的法律细则,或出台关于明星代言广告的专项法规,明确代言人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具体建议在目前实施的《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将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从现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扩大到“广告参与人”及“广告监管人”,即除了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作出进一步规范外,应增加对于广告的参与者(如明星代言人、不良商家等)、广告监管人(新闻出版行业管理部门、广播影视报刊等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人)的规范约束条款。比如,加拿大政府就出台《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专项法规,其中的具体条款就是受理消费者投诉或者处理广告争议的依据。该《准则》得到广告主、广告公司、媒介及有关供应商的普遍认可,是加拿大广告行业自律的主要依据。《准则》第7条对代言、推荐或证明某产品或服务广告作了明确规定,代言、推荐或证明者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广告相关信息须有充分事实依据,绝不许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处罚。
其次,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应增加明星代言人、不良商家等“广告参与人”及“广告监管部门(人)”失信惩戒的内容,明确追责量刑依据,建议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等失信行为造成类似食品安全等领域事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在法国,如果代言了虚假广告,身败名裂不说,还可能遭受牢狱之灾。
第三,政府应倡导全社会建立以群众为主体的检举揭发人奖励机制。通过政府引导,法制保障,进一步发动群众,倡导诚信,严惩失信者,进一步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全社会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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