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制定《无偿施救者保护法》
省政协社情民意特约委员、民建盐湖区支部主委,区政协委员王科辉反映: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了各种版本的救助跌倒老人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今年2月,河南大学生孟瑞鹏为了救2名落水儿童献出了生命,而被救儿童的母亲刚开始时害怕担责,称孟瑞鹏自己落水,后经警方调查才认定孟瑞鹏属“见义勇为”行为。南京“彭宇案”的判决引起广泛关注。徐老太状告彭宇,判决结果是彭宇赔偿4.5万元。此案判决后,南京一位七旬老翁摔倒在地,手足抽搐,无人敢扶。河南版、青岛版、无锡版“彭宇案”也相继作出判决,助人者基本都被判定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老人摔倒不敢扶、路边受伤儿童不敢救、受助者违心不敢认等现象表明,救助人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我国亟待出台有关救助行为中的民事豁免法律条款。
好心助人、无偿施救本是社会应大力弘扬的一种美德,但如果法律不能保护好心施救者,好心人反被判决赔偿,人心就会变得冷漠,社会就会进入病态。好心施救者往往最终被法院判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被救者,这样下去,还会有多少人愿意在紧要关头对他人伸出援助之手呢?
目前,我国对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护主要依靠社会资金来进行,各地都成立了相应的见义勇为基金会。但是仅仅依靠社会捐助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是远远不够的。社会捐助是道义上的事情,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促进社会善良风气的形成,首先在于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好心人免责”,免除善良救助者的后顾之忧;其次在于规定特殊人群应负担见危施救的义务,让社会特殊人群起先锋模范的作用;再次,可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运用经济杠杆的作用,鼓励社会民众见义勇为,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促进社会善良风气的形成。
一、建议全国人大尽快立法保护无偿施救者权益,使救助别人产生的风险通过法律得以化解,为弘扬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精神,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在立法时,要把“救助行为免责”和“被救助人负举证责任”作为立法核心内容;明确相关单位应采取的法律援助、经济补偿、精神奖励等保护措施;明确被救助人如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二、立法鼓励见义勇为。鼓励或者保护人们在紧急时刻救助他人。在民事诉讼中,法官也往往在事实的基础上,倾向于无偿施救者,例如坚持“原告证据不足,被告即无民事责任”原则。
三、为见义勇为职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只要见义勇为职工的权利受到损害,工会将无条件免费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保证他们的权益不受侵犯。
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除加强宣传外,更重要的是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当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受到诬陷时,工会或其他政府部门应该站出来维护他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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