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山区农村金融服务政策扶持力度的建议
民建运城市盐湖区陈军反映:目前农村金融网点少、贷款难,广大农民和涉农企业对金融服务的渴求强烈。比起存款缴费难,更让山区群众苦恼的是贷款难。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农业生产规模小,效益偏低;农业保险和农村担保机构发展滞后,农业贷款风险分散和转移难;农民有效抵押担保物不多等不同于城市的金融环境,使得农村金融服务相对落后,“三农”金融需求还远未获得充分满足,符合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产品还较少,服务方式还相对单一。因此,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财政补贴、担保或者税收减免等政策,吸引金融机构增加涉农信贷投入,引导和带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农村,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首先,急需进一步降低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加快促进民间资本进入,拓宽涉农信贷资金来源,让农业、农村和农民能够得到更高效、更便捷、更实惠的金融服务。
其次,随着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撤出农村,农村基层金融组织数量少和区域分布不平衡的问题更加突出。一方面,农村金融服务成本高,风险大、利润薄,如果没有一定的利率水平,农村基层金融组织就无利可图;另一方面部分金融组织在一些农村地区形成了事实性的垄断地位,由于竞争不充分,存在着有的金融组织自主定价的现象。这导致了最需要低成本获得资金的农民承受着很高的利率。
三、由于农村地域广阔,交通相对不便,对网点的数量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技术都有很大的需求。目前农村金融主要提供基本的存、贷、汇服务,农村金融创新能力不足,银行卡、电子银行、代客理财、衍生产品、资产证券化等新的金融产品在农村还没有得到大量应用。
四、由于农业生产的脆弱性,受天气、病虫害、疫病等的影响加大,单纯依靠农业自身的力量化解各种风险极为困难,迫切需要发展农业保险,建立完善的农贷风险转移和补偿机制。
五、农地使用权的抵押在法律上没有相关的依据。大多数农民的主要财产为宅基地、房屋、耕地、林地等。但当前房屋、耕地等均不具备转让和抵押的法律条件,《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外,其他均不可抵押。
为此建议:
一、尽快出台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法规,给予民间借贷合法的地位,保护和引导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为民间金融搭建向规范化、合法化转变的制度平台。
二、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等的改革,大力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各类银行的增资扩股和改制。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并放宽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中对其他资本的限制,并赋予其在利率定价方面有更大的自主权。
三、加快推进农村地区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在充分考虑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利益的基础上,制定一个合理的、均衡的利率浮动区间。对农村金融组织涉农贷款所造成的利差损失,政府应协调财政和税收等经济政策,通过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对涉农贷款财政贴息以及再贷款货币政策等方式予以补偿和支持。
四、对金融机构开发的一些适合农民需要的、适合农产品需要的、适合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予以政策支持。设立专项资金,对在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设置服务网点的金融机构进行补贴,帮助其建设营业场所和结算通信网络;对在农村地区进行ATM、POS机、转账电话、自助服务终端等各类自助设备布放和发行银行卡的金融机构予以财政补贴;对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接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和中国银联的费用予以补贴等。
五、从法律上加快拓展农民进行质押的有效抵押品的范围,使得农民的耕地、房屋等财产既能保证农民基本生活,又能实现经济发展。
六、加快推动建立政策性保险、商业性保险、相互保险和再保险体系,构建政府、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和农民之间的合作机制,对涉农贷款风险予以财政补贴,实现农业贷款风险分担。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