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全资企业上交利润免征所得税的建议
民建会员、太原理工大学、产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宁贵云反映: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高校校办企业亦为所得税纳税主体。
从1999年起, 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高校扩招,平均增幅达42%,以某高校为例,1999年,在校人数5000多人,到2014年在校人数已达到3万多人,远远超过平均增速。高校扩招必然带来办学空间狭小,于是,就开始大规模的新校区建设。然而这部分建设资金国家又不负担,大部分学校的建设资金一是靠贷款,二是靠土地置换,三是靠当地政府支持。然而,处于中西部的高校只能靠前两项。以某高校为例,新校区建设2200多亩土地,规划建设80多万平方米,大约需要投资50亿元,除去旧校区可置换收入3个亿,仍有缺口40多个亿,而这一资金缺口只能靠银行贷款来周转。从长期来看,高额的建设费用(包括贷款利息)必然要挤占教育事业经费。以某高校为例,2014年财务决算(年末数)贷款余额“长期借款”超过19个亿,主要用于新校区建设。从全年支出情况看,全年共支出15亿元。其中:基本建设支出3.2亿元(不包括已形成支出但表现在“应收及暂付款”余额),占总支出的21.33%;而用于教学实验等方面的支出“专用设备购置费”0.95亿元,仅占总支出的6.33%;其余资金分别用在“工资福利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从简单的支出分析可以看出,高校特别是一些地方高校不堪重负。因此在教学实验实践等方面的投入甚少。一些学校已经出现了少安排实习或不安排实习的现象,甚至一些学校出现了本科教学质量滑坡现象。这些都是与国家本科教育改革要求背道而驰的。
高校企业既是为社会服务,为学校创利,又是学校培养学生的双实基地,因此,很多学校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不完全、不彻底,仍保留一些全资企业,这些企业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较弱,每年获得的利润微薄,在上交学校利润时还须为税收多拿出四分之一的资金。企业很难维持。
为此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税收政策。
1.对高校全资企业上交学校的利润用于弥补学校教育事业经费的部分免征所得税。
2.对高校全资企业上交学校的利润用于弥补学校教育事业经费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3.对高校全资企业按照是否参与学校教学实践、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活动来确定是否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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