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的建议
山西省政协委员、山西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宗贤反映: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强制隔离戒毒能帮助吸毒者走出毒品泥潭,从地狱回到人间,重返社会,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目前我国的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有两个:一个是公安机关,另一个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发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三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经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三个月至六个月后,或者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执行方案送交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可见是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分段执行戒毒工作。公安、司法机关分段执行,政出多门,管理不一致,工作矛盾较多,互相协调难,缺乏一个统揽各方、调度有力、运行有序的工作平台。
要解决以上问题,首先必须统一强制隔离戒毒的管理机关,最好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理由如下:
1.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本身就包括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公安机关是担负着国家治安、保卫职能的专门机关,日常事务繁多,再兼顾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难免分身乏术,不利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进展。
2.强制隔离戒毒分段管理不利于各强制隔离戒毒所顺利开展工作。我省目前的强制隔离戒毒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分段执行,在由公安机关主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戒毒三个月至六个月后,戒毒人员会被交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戒毒。这种模式是极不利于戒毒人员的戒毒进展的,分段执行导致强制隔离戒毒所不能完全详细地了解戒毒人员的戒毒状况,不能有针对性的帮助戒毒者戒毒,可能会延长戒毒者的戒毒时间,不适合的戒毒方案也会挫伤戒毒者的积极性,不利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进行,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实行强制隔离戒毒可以避免上述情况。
3.强制隔离戒毒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有助于优化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分布及配置。由一个机关统一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有助于对戒毒工作的全局掌控,更加清楚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存在的缺漏,从全局的角度统计全省各个地区的戒毒人员人数以及他们的地区分布规律,在此基础上统计每个地区戒毒所的分布,结合这些数据,依据实际情况从而有效调整戒毒所的分布及规模,优化戒毒所的基本配置,使戒毒人员能得到更好的帮助,能重返社会。而且两个机关对同一件事情的执行方式使机构及人员编制增多造成强制隔离戒毒管理上不必要的浪费。若是将强制隔离戒毒的工作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单独执行,则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而可以将这些工作人员充实紧缺的一线,缓解强制隔离戒毒警力紧张的现状,有助于进一步加强戒毒工作队伍建设。
4.强制隔离戒毒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利于财政支出在这一方面的统一调配。强制隔离戒毒是一个投入巨大的工作,在这一方面需要国家财政的大量投入,正所谓集中力量办大事,把国家财政集中投入到司法行政机关强制戒毒的工作上,更有利于建设戒毒所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提高我省戒毒所的综合的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了我省戒毒所帮助吸毒人员戒毒的成功率。强制隔离戒毒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利于相关的戒毒措施的有力实施,在达到戒毒目标的同时又提高工作效率。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强制隔离戒毒,它会针对这一工作的完成制定一系列的措施,如果权力集中则有利于措施至上而下的实行,并且可以保证措施实行的效率。如果由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共同强制隔离戒毒,权力分散,两个机关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上难免出现冲突,不利于戒毒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建议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统一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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