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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12-20 21:17:42 浏览次数: 【字体:

省直七支部李琪反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政府高度重视,把它作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大事,牢牢抓在手上,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成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制定出台了相关制度规定,在业务部门的努力工作和相关部门的通力配合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工作扎实、稳步推进。对减轻农民医疗经济负担,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以及在增强农民抗风险能力,间接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农村经济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和拥护。但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农民参合意识不强,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新型合作医疗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制度,由于县乡两级干部对这项制度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宣传思想工作做的不够深入、解释的不够透彻,农民对合作医疗的具体规定不够清楚,对其公信度产生了一些怀疑,以至于农民主动参合意识不强,参合率不高。

二是基层医疗机构难当重任,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是基层直接面对广大农民群众的定点医疗机构,政府和主管部门给予了高度重视,并投资对部分乡镇卫生院进行了改造,各村的卫生所也相继恢复功能,但由于受历史和客观原因的影响,还存在设备落后,人才匮乏的现象,致使基层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卫生服务能力低下,很难满足参合农民的就诊需求,难以承担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的重任。

三是运作不够规范,管理有待进一步强化。一些定点医疗机构出现了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的现象,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也随之上涨;处方药物和检查项目超出基本药物目录和规定检查的项目,不少费用不在报销之列,个别还存在开假票据报销和顶名报销的现象,既增加了农民的费用负担,也加大了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报销医药费用手续相对繁琐,时间间隔很长,同时到上级医院就医报销比例较低,致使重症患者在合作医疗中依然难以得到真正有效的帮助。

针对以上问题,为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提出四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认真做好农民的思想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和政府关心关注“三农”问题的具体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统筹发展的要求,把它作为一项长期的民心工程,常抓不懈。要进一步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其重大意义的宣传,加强对政府扶持资金政策的宣传。结合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觉悟水平,用大病得到救助的事实启发群众,用互助的精神和神圣的情感教育群众,用塑造现代社群观念引导群众,用宣传发动、行政推动与典型带动相结合的办法,提高群众自愿参合的积极性。

二、强化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出台定点医院管理规定,切实做到合理住院,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对范围外的用药和特殊检查实行审批制度,征得病人和家属同意后方可执行。还有就是严格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药品定点采购和限价,不能发生同一药品、同一仪器检查。在不同医院差额太大,以保证参合农民患者用最廉价的药品,达到最佳的疗效。最后就是进一步完善合作医疗中就医、报销、取款等一整套环节,简化办事程序,做到病人随时出院、随时结算、随时报销。通过加强制度管理,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充分发挥作用。

三、规范服务,全面提高服务质量。一要把合作医疗工作与农村卫生改革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大乡镇卫生院的投入,加大乡、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的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二要加强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素质,提高乡镇卫生院的医技水平、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同时在时机成熟的前提下,逐步把条件具备的村卫生所确定为合作医疗的定点机构,让参合农民能够就近享受到安全、便捷、优质、廉价的医疗服务。另一方面,农民可以选出代表成立监督委员会,随时检查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和资金运行情况,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真正取信于民。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