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规范民间收养市场条例
省政协社情民意特约委员、民建运城市盐湖区一支部主委,区政协委员王科辉反映:我国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确立了我国收养制度,有效维护了合法的收养关系,遏制了收养关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观念的变化,收养法某些方面显得有些滞后。
一、目前我国公办儿童福利机构仅能养育17.7%的孤儿,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82.3%的孤儿还是由个人或民间机构抚养。当前我国的民间收养存在着突出问题:一方面是政府扶持、监管缺位,人、财、物投入力度不够,导致民间收养失范无序;另一方面民间收养力量相对薄弱,绝大部分收养条件和环境差,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存在着诸多潜在风险。
二、部分家庭因为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只能不经登记私自收养,无法得到法律的调整规范和保护。
三、我国每年有10%左右的新婚家庭没有生育能力,在每年的新生婴儿中大概由10%左右的非健康婴儿,非婚生育无法抚养、天灾人祸无力抚养等现象客观存在,失独家庭、丁克家庭的数量越来越大,要求收养儿童的越来越多。由于存在大量的收养需求,导致买卖儿童获利的现象在社会上一定程度的存在,拐卖儿童犯罪行为仍很猖獗。
四、现行收养法只考虑家庭与个人收养,对于大量爱心人士、社会慈善组织收养的相关事宜则没有规定。因此,着力建立健全收养法律制度,加强对收养的监督管理,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五、收养成立条件流于形式,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依法进行收养登记是收养的法定程序。作为登记机关的民政部门在登记时主要是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而书面审查难以判断材料的真实性。在材料不真实的情况下,收养登记程序很容易流于形式、产生漏洞,客观上导致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非法收养关系产生,影响法律的权威性。
六、收养法对民间非法收养关系缺乏有力打击。收养法规定未办理法定收养手续的收养是无效收养,但是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将导致对非法收养关系的打击力度不够,纵容拐卖儿童犯罪行为。
为此,建议:
一、降低合法收养门槛,提出应放宽目前对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可放至未成年人;放宽目前对收养人的条件规定,对在医学上确认不孕不育者放宽至25周岁;对收养孤儿者,不受年龄限制。
二、加大对非法收养关系的打击力度。为了打击非法收养关系,杜绝“有偿收养”、拐卖盗养的发生,对于没有办理法定收养手续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办理仍不办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收养人拐骗儿童的刑事责任,被收养人是被拐卖儿童的,对收养人依法追究拐卖儿童的刑事责任。
三、明确民间收养的合法地位。现实中,民间收养又是收养的主要方式。因此,要切实维护好儿童权益,鼓励和保护民间爱心人士的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必须修正相关规定,承认民间收养的合法地位。
四、尽快修改收养法。既要明确民间收养机构的地位和性质、责任和义务、收养程序等,更应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实现公办与民办统筹协调的收养体制。
五、要规范民间收养,放宽准入条件,强化政府监管与扶持力度必不可少。适当放宽收养条件,简化收养手续,发放孤儿生活补助,鼓励个人和社会收养;建立完善考察评估及收养监管机制。同时,对民间收养机构配以相应的事业编制或根据服务年限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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