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政府推动加大自然巨灾保险业务
民建运城市盐湖区委委员、区政协委员吕继康反映: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发生最频繁、灾害损失最大的少数国家之一,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活动的增强,自然灾害的损失还在以更快的速度增长,其产生的负面影响也不断扩大。因此正确认识自然灾害以及对自然灾害应对措施进行积极有效的实施显得意义重大。
今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了洪涝、旱灾、地震、风雹、台风、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其中洪涝、地震灾害发生频繁,损失严重。截至9月19日初步核定,全国共紧急转移安置631万人,倒塌房屋262.1万间,损坏房屋680.6万间。在各种自然灾害中,水灾造成的损失最为严重。许多自然灾害,特别是等级高、强度大的自然灾害发生以后,常常诱发出一连串的其他灾害接连发生,这种现象叫灾害链。灾害链中最早发生的起作用的灾害称为原生灾害;而由原生灾害所诱导出来的灾害则称为次生灾害。自然灾害发生之后,破坏了人类生存的和谐条件,由此还可以导生出一系列其它灾害,这些灾害泛称为衍生灾害。如大旱之后,地表与浅部淡水极度匮乏,迫使人们饮用深层含氟量较高的地下水,从而导致了氟病,这些都称为衍生灾害。灾难包括很多因素,它们会引起受伤和死亡,巨大的财产损失以及相当程度的混乱。一次灾难事件持续时间越长,受害者受到的威胁就越大,事件的影响也就越大。另一个影响灾难程度的主要特征,是人们是否获得了足够的预警。现实中,对于突发性的自然灾害,中国的保险赔付率极低,直接经济损失达8400多亿元的汶川大地震,所获得的来自保险业的赔付仅为18亿多元,对具有抗灾功能的保险公司来说,其发挥的作用太小。
尽管社会存在着对自然灾害保险的需求,但国内保险市场的自然灾害保险产品极度匮乏。保险公司并不提供巨灾保险,所提供的财产险,均将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作为免责条款,被保险人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赔偿。对于人身险,也不涉及地震等巨灾内容,只考虑死亡、伤残等情况的索赔。
虽然自然灾害发生概率很小,但所造成的损害十分巨大。现行保险体制下,自然灾害险因不符“大数法则”而不具商业可保性,难以通过市场手段进行保险,实际上是通过国家财政制度而非金融保险制度加以解决。这种现状反映了社会对自然灾害保险产品的潜在需求与实际供给之间的巨大落差。
巨灾保险是应对特大自然灾害的一项有效保障措施。因此建议:
一、政府主管部门对现行的商业保险体制进行改革,尽快建立以商业保险为基础、国家财政支持为条件、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以有效地利用社会资金分散风险,减少因自然灾害所致的损失,并通过引进商业保险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二、引进自然风险评估机制,出台风险评估公司经营政策,鉴于保险公司难以确定承保相关自然风险所需承担的成本以及所需收取的保费,因此可以通过专业的自然风险评估来解决这一技术问题。保险公司可以从风险评估机构处购买相关的灾害评估数据以减少理论上成本和收入的不确定性。
三、在自然灾害险保险费的征收和理赔方面,保险公司所惯常采用的实收实付制难以解决短期内迅速筹措巨额资金的难题,建议出台资本市场保险融资政策,解决保险人资金筹措能力。
四、提供巨灾保险补贴与财政救济,设定最低免赔额与最高赔偿额上限。
1、由政府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使有需求的保险人获得相关保险产品,但不宜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补贴保险费。
2、在通过商业保险承担部分巨灾损失的基础上,政府以财政的方式补充商业保险的不足。
3、鉴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十分巨大,应允许保险公司通过设定最低免赔额、最高赔偿额上限(如损害数额的40%)等共同分担风险的方式来减轻自身的资金压力,同时,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提供优惠保费的方式鼓励被保险人积极预防风险。
五、推行商业保险加财政救济的保险模式,实行介入保险市场的基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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