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规范媒体对刑事案件的参与度
民建汾阳市委主委、市政协副主席赵廷成、民建会员王艳霞反映:在一些基层媒体法制栏目报道的正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刑事案件,有时会出现栏目对刑事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结论性和倾向性、单方性的报道,案件在公安机关没有侦查完毕及法院没有做出有效判决之前,媒体便以向社会舆论传播的方式对案件做出结论性的报道,一是违反了法定程序,二有可能会事实不全面,影响案件的审理。三会导致办案机关迫于压力做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为此,针对上述现象,提出以下建议:
一、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办案人员、律师、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律规定允许参与案件之外的人对刑事案件的参与程序。
二、加强对媒体的规范性管理。媒体对涉及到刑事案件进行报道,严格遵守办案机关的规定程序,尊重客观事实,不作结论性和倾向性的结论性意见。避免为满足观众猎奇心的猜测性报道,给办案机关办案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和压力。
三、媒体对于刑事案件报道过程中,对于未成年人或者涉及他人隐私的案件应当进行选择性报道。
四、加强办案机关人员的保密工作,对于法院没有做出有效判决之前的承办案件,应严格按照程序对案件进行保密,不允许媒体进行报道及会见被告人,也不应擅自接受媒体的采访并在采访过程中对案件结论进行事实在外的个人见解,影响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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