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建议
民建运城市直支部王娜丽反映:自2015年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作为新类型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该类案件的审理大大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时间,节约诉讼资源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因为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因此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
一是案件收费不明确,该类案件的受理费是按件收取受理费还是按申请标的额收取受理费,法律未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导致收费标准不统一;
二是送达程序不明确,如: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是终结案件由申请人另行起诉,还是按一般民商事案件的程序予以公告送达被申请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三是当事人的主体问题不明确,如被申请人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当债务人与抵押物所有权人不一致时,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后,是否应将债务人列为被申请人,没有法律予以明确;
四是裁定书的格式不明确,审查裁定书是按非诉案件裁定书还是按一般裁定书的格式书写,均缺乏统一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裁定书格式不一,影响法院司法公信力;
五是适用法律不明确,如申请人申请的债权利息应否计算,如何计算,裁定书上是否需要适用《物权法》等实体法还是仅适用《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均没有明确规定;
六是案件类别划分不明确,该类案件是按特别程序案件还是按普通民、商事案件等案件类别划分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法院内部确定由哪个庭室审理时出现混乱,同时在司法统计报表时应将此类案件计入何类受案也遭遇尴尬,多地法院认识不一,导致司法统计的数据与实际运行的数据不一,不能反映真实的收结案情况。
为此建议:
一是应尽快出台有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审判实践统一规范审判实践,如对于裁定书的格式、案件类别划分等;
二是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是否应公告送过,对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法院是否予以审查,是进行实质性审查还是书面审查等问题,均需要有关的法律予以明确;
三是加强法官培训工作,提高法官业务素质,理解立法精髓,谨慎处理担保物权纠纷案件;
四是各级中级法院、省高院应该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工作和基层调研工作,查找存在的问题,探索对策,提高审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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