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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规范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05-02 20:33:17 浏览次数: 【字体:

民建运城盐湖区支部委员王兴平反映:担保公司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金融实体公司。但是它的存在价值一直有着广泛争议。现在不论是银行贷款还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很多情况下都需要走担保公司这一程序。但是既然要通过担保公司担保,那么担保公司就要承担担保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担保公司只是收取担保费用的机构,并没有实质上承担担保责任,单位或个人办理贷款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实际上担保公司还是要求贷款者本人提供保人,担保公司只是收取担保费。要使担保公司这一金融形式有存在的必要,必须对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进行规范。

为此建议:

1、明确担保能力。要明确担保公司有没有担保能力,拿什么替人担保,不能让担保公司成为只是收取费用的工具。

2、改革担保方式。对一项贷款业务,是否有没有必要通过担保公司,要区别对待。比如说,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在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公积金存款,并且持续缴纳住房公积金。同时,申请人在贷款时还必须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同样有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担保。所以说,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没有任何风险可言的,根本没有必要通过担保公司这一环节。然而,事实上,在办理该项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还必须要求申请人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实际上就是向担保公司缴纳担保费而已,既增加了无用的程序,又增加了借款人的负担。这种担保方式必须进行改革。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