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透明机制的建议
民建运城盐湖支部刘湘反映:近年来,政府把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作为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方式,采取切实措施予以推进,在丰富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
尽管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取得了许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如: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产品与市民文化需求匹配性不够,并不都受到群众欢迎;政府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数量少、资金规模小、购买领域狭窄,主要集中为公共文化演出尤其是普通的文化演出等方面,高雅艺术演出很少;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支出城乡区域差距较大,贫困地区严重不足;操作不够规范, 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评价、论证体制不健全,监督机制不配套,存在腐败风险。
为此建议:
一、建立公共文化需求调查与文化服务项目论证制度,科学制定购买项目,择优确定承接主体。如果承接主体不透明,容易产生不当利益输送,有的由政府部门指定或变相指定,然后搞“利益分成”,这使得“红顶中介”成为腐败滋生蔓延的沃土。政府放权效果大打折扣。(1)、在政府 “主动上菜”的基础上,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市民(村民)文化需求调查,让百姓“点菜下单”,使之成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依据。文化需求调查可由政府部门组织,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实施。(2)、聘请资深文化专家学者,设立智库,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进行科学论证,论证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3)、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严格程序,竞争择优,择优确定承接主体,并严禁转包。
二、加大财政投入公共文化服务力度,优化资金投向,着力推动城乡区域均衡。 (1)加大对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的开放补助。在继续对已有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场所实施补助基础上,对目前一些实行收费的文化场馆,将其纳入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体系和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明确规定为市民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时间和方式,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2)加大对贫困地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倾斜力度, 向乡镇农村地区倾斜。(3)适度加大对高雅艺术的购买力度,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4)适当拓宽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项目和渠道,拓宽公平享有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权益对象。
三、大力发展公共文化类的社会组织,培育公共文化服务市场主体。 (1)保持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坚持按照现代契约制度,以项目为纽带,构建政府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组织之间互惠互利、相互独立关系,政府减少对社会组织的直接干预。(2)要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不再作为前置条件,对确需保留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要制定目录向社会公布。(3)规范管理各类社会组织。应建立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和黑名单制度,进一步加大正风肃纪力度,严肃查处公职人员及其亲属违规参与中介机构经营、在中介机构兼职牟利、违规设置行业准入限制等行为。
四、建立健全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政策制度。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基金来资助公共文化类社会组织的成立和能力建设,采取税收优惠降低其运营成本。用强有力的政策引导各方面人才尤其是专业人才进入公共文化类社会组织。
五、建立健全绩效评估体系,不断提升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绩效和工作绩效。建立由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购买主体(如文化宣传部门)、服务对象(受益群众)及第三方(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纪委监察部门等)等组成的联合评审机制;推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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