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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盐业体制改革后对碘缺乏区和高碘区实行食盐准入备案制 同时加大食盐涉假处罚力度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06-19 15:51:48 浏览次数: 【字体:

民建太原市委参政议政委员会主任、太原市质监局赵桂芬,民建太原市委调研处处长王永红反映:201655日,国务院印发了《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要求201711日起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生产批发区域限制,价格实行市场价格等等。

盐业体制改革不仅仅关系到国计民生,更关系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我国除沿海外的大部分内陆地区,因为自然条件限制,普遍缺乏碘元素,同时碘缺乏地区中还有小部分地区高碘区。例如,山西省大部分地区碘缺乏,供应的盐是加碘盐;但在太原、晋中、吕梁、朔州410个县29个乡镇的100余万人又处于高碘地区,吃的盐是专供的无碘盐。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后,食盐生产企业可以自由进入流通领域,食盐的品种将更加多样化,选不选加碘盐、选什么含量的加碘盐,消费者有了更多的挑选余地和更大的自主权。这种背景下,进入市场的食盐会不会良莠不齐?是否能正确满足消费者食用要求?假盐案件是否会增加?碘盐覆盖率、使用率是否会下降?会不会出现因消费者自主选择不恰当的食盐后长期食用而造成“呆小病”和“大脖子病”等地方病反弹?都是盐业体制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

据统计,201614月,仅山西省共查获各类涉盐违法案件294起,比2015年同期增加近一倍,查获盐产品712.55吨,同比增加631.39吨,增加了778%,打掉制假窝点10个。值得引起重视的是,从查缉情况看私盐贩销明显升温,而且以假盐、劣质盐和工业盐冒充食用盐的居多,市场形势不容乐观。而且改革后由于取消生产批发区域限制,会给盐政部门查假带来更大难度。过去由于食盐专营,本地的食盐包装及规格鉴别起来非常容易,假冒的很容易识别,放开后大量外地生产企业的包装及规格不同食盐都要进入当地市场,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市场,甄别是否真假难度激增,以现有的盐政稽查队伍很难满足工作需求。同时由于生产企业可以进入流通领域,食盐品种是否能按原来要求配售更令人担忧。

为此建议在盐业管理体制改革后,对进入碘缺乏地区和高碘区的食盐加强监管,确保高碘地区供应无碘盐,缺碘地区供应碘盐,确保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减少因碘缺乏或高碘引发的地方病反弹。

1、进入碘缺乏区和高碘区的食盐生产企业和零售企业要实行准入备案制度和溯源制度,在各级盐政部门进行备案、注册,建立进入区域食盐企业和在区域销售网点档案,要掌握食盐销售区域,要能够追溯来源,一旦有问题可以找到源头。

2、进入碘缺乏地区的食盐加碘浓度要适合。每个省的盐业管理检测部门应对所有外地进入本地区的食盐含碘量按照本地区环境碘元素含量的浓度标准进行抽检,高碘地区要供应无碘盐的做法也要保证。不能因为体制改革影响国民身体素质。

3、加强地方病病情监测,做好地方病防治工作,尤其是孕妇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监测。

4、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以适应改革要求,同时加大对制售假盐的处罚力度,特别是以假盐、劣质盐和工业盐冒充食用盐的处罚力度,降低食盐涉假定罪量刑的门槛。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二十吨”的标准太高了,现在许多假盐案的涉案人员都采取少量多次的运输贩卖方式交易,根据现行标准不足以起到法律威慑作用,所以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条款,降低数量标准,或全部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量刑,并简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要件鉴定程序和检验项目,或全国统一标准为:食盐各成分含量标准,具体哪些项目超过标准就可直接认定满足“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患”,减少对检测结论的主管要求。因为公安部门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有确切的鉴定结果,但现在许多鉴定机构比较审慎,只出成分鉴定,不出具可能造成影响的鉴定,而且涉食盐的鉴定机构比较少,有的省份整个省都没有一个,造成此类案件侦办比较难,不能有效打击食盐涉假违法犯罪行为。

5、加强盐政稽查队伍建设,现在有些省份的盐政稽查虽然是事业编制,但经费还是由企业分担,像山西这样没有真正生产盐企,随着区域限制的取消,执法经费将更加难以保障。

6、加大食盐涉假联合执法力度,特别是盐政、公安、质检、工商、交通、食药监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力度共同打击假盐制售行为,维护食盐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