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行农电员工体制改革的建议
民建运城平陆支部张瑞龙反映:当前,我国在农电管理体制上改革了县乡两级管电组织的管理模式,将乡镇农电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或营业所,由供电企业按定员定编和岗位设置规定进行测算和配备,统一由劳动事务中介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供电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借工协议。这种模式极大地影响了农电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归宿感,存在很多弊端:
一是农电工劳动强度与收入不对称。农电工从事乡(镇)及以下低压电网的维护运行、抄表收费及供电服务工作,工作区域广,服务对象分散,劳动强度大。由于农电工工资报酬主要来源于农电维护管理费,尚未从工资成本中列支,农电工绩效考核体系还不完善,考核激励力度不大,造成农电工收入相对较低,农电职工没有认同感和归宿感。
二是农电工的工作性质不适宜临时性务工。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农电生产经营工作则有长期性、主业性、不可替代性,其工作性质不在劳务派遣之列。《劳动合同法》明确了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即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强调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内容可以适用集体合同内容,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现在农电劳务代理没有成立工会,也无法发挥集体合同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
三是现行体制不利于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农电工属于技术工种,长期从事的人员具有较高的技能水平,是电力行业发展不可或缺的人才。但现行的用工体制容易导致人才流失,对行业发展造成损失。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稳步推进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促进农村电力发展。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开展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试点”要求,为此建议:
一是建立农电服务有限公司。组建农电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农电公司)的目的,是以建设和谐企业和谐劳资关系为价值取向,取消代理或派遣关系,由农电公司依法与农电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让农资关系长久化、稳定化,增强农电工的归属感,不断提高其社会地位。
二是规范农电公司与农电工之间劳动关系。农电公司成立后,解除现有农电工与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的劳动关系,由县(市、区)农电公司依法与农电工直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农电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满,需续签劳动合同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考核,对符合续签条件的,由农电公司依法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由农电公司发给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是提高农电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建立农电公司员工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可以上年工资总额为基数,将农电员工每年工资的增长率50%与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挂钩、50%与电力行业平均工资增长率挂钩。
四是加强农电公司员工绩效管理。建立三级绩效考核模式:根据“委托管理合同”,县(市)供电企业考核到农电公司;根据绩效合同,农电公司考核到所属的供电营业所;最终由营业所考核到每个员工,实现绩效指标层层分解、绩效考核层层落实。总之,要通过绩效管理,形成岗薪升降和奖勤罚懒的机制,不断增加绩效激励的力度,鼓励农电员工立足本岗位建功立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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