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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保护失地农民的权益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09-01 21:42:01 浏览次数: 【字体:

民建运城盐湖支部程潞生反映: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由于大片土地被征用而出现一些“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农民因征地引发的群体上访事件的比例也逐年增加,一些已征地多年的失地农民进入中老年后因生活困难也加入集体上访行列,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运城市空港经济开发区就因征地发生了群殴,造成轻、重伤者二十多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反应,影响了政府形象。

日趋严峻的社会问题,关键在于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往往没有按照当地土地市场经济去征地,而是强行征用农民土地,使农民失去了集就业、养老、最低生活保障为一体的土地,尤其是年龄在四、五十岁以上年龄段人,重新就业年龄大,文化水平低,又无业务技能,很难获得就业机会,导致生活发生困难。据一些当事人反映,失地前种植蔬菜、农副产品等,每年每户收入3万元左右,失地后收入减少了,不仅耗尽了多年的积蓄,开支增大,平均每年每户减少2-3万元的收入,失地农民的生活没保证。

为此建议:

1、进一步增强保护农民利益意识。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应尽快改变行政征地方式,引入市场机制,让农民直接参与土地交易的全过程,以保证他们对土地的使用权、处置权等得到充分尊重,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2、尽快完善土地征用补偿机制,提高补偿费标准,并严格监管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补偿标准应参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制定。

3、不断完善安置办法,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率。失地农民,尤其是年龄较大的缺少技能,在激烈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中毫无优势,要改变这种状况,应尽快出台安置失地农民就业的更优惠政策,尤其要加大对他们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如鼓励用人单位安置大龄失地农民就业,可享受政策补贴。

4、分层次为失地农民建立稳妥的社会保障体系。一是推行土地换社保的办法,将失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凡新发生的土地安置补偿费不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及农民个人,而由用地单位一次性将款项注入劳动保障部门设置的“安置费”专户,封闭运行,专门用于支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统筹费,消除他们后顾之忧。二是对以往被征地未进社保、目前年龄还未到领取养老补贴年龄的这部分困难人员,应研究有针对性的社保政策,争取全员纳入社保体系。三是对已进强保而条件较好、有能力缴纳城镇居民保险的失地农民,应鼓励他们补缴社保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提高他们的社会养老金领取标准,并使这部分农民养老政策尽快与城镇居民接轨。

民建山西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