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尽快建立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
民建山西省委法制委员会主任翟伟强反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加强防逃工作;布下天罗地网决不能让腐败分子躲进“避罪天堂”,逍遥法外。据有关部门统计,近三十年来外逃海外的犯罪分子有四千余人,带走赃款五百亿美元。由于我国警方在境外没有执法权,只能请求嫌犯所在国警方协助,由于世界各国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不同及对我国法律、经济运行体制程序认可认知度不同,我方提供的证据很难在国外被采信、用来指控嫌犯,有些案件虽然进入诉讼程序,经过几级法院审理、周期漫长。如赖长星案,在加拿大经过12年的诉讼周期,才被遣送回国。
2005年11月27日,全国人大批准中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规则要求,对公约所涵盖的腐败犯罪所得的财产,被请求国在对相关财产没收后,应给予请求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才能将所没收财产返还给请求国,被请求国也可放弃对生效判决的要求。这里所说的法院生效应包括缺席判决。由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没有缺席判决的规定,导致我国在对外追逃中采用最多的是遣返的方式,而非最有效的引渡方式。故尽快确立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尤为重要,这不仅能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一致,而且可以尽快运用国际司法协助程序将罪犯引渡回国,并将赃款一并索还。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中提出了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又印发了《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要求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要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这就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发挥更重要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使司法创新成为可能。
为此建议:
(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建立我国的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
(2)建立由国家统一管理的公职律师署,由公职律师承担部分公诉职能,起诉100万以上外逃犯罪案件;由公司律师代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庭提起自诉100万以下外逃犯罪案件,指控外逃犯罪、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3)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公示、公告制度;有条件的要通知外逃犯罪人亲属旁听开庭审理过程;
(4)建立由人民法院为刑事缺席审判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人的法律援助制度。
(5)建立保障外逃罪犯到案后的案件知情权及请求再审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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