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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房屋主管部门牵头对使用维修基金困难的房屋进行维护修缮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09-01 22:21:50 浏览次数: 【字体:

民建太原市委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阎晋华反映:今年我国多地遭遇暴雨侵袭,许多老旧住宅出现屋顶漏雨、地下室进水、外墙渗漏、墙皮脱落、漏雨导致漏电跳闸无法正常用电等情况,严重影响安全居住,亟待进行维修和维护。7月份以来,太原市也遭遇了今年的最大降雨,暴雨过后我们走访了部分老旧住宅(建设于上世纪90年代前后的7层以下砖混住宅),确实有一些房屋出现了屋顶漏雨、地下室进水、因漏雨导致电闸跳闸等现象,需要及时维修和维护。像屋顶、外墙、照明线路改造等需要使用维修基金。但是我们了解到部分房屋目前存在的问题比较多:一是这类房屋的原来建设单位目前有的已经破产改制、有的效益不好,大多数物业处于没有有效维护的状态;二是由于房屋的交易行为,导致房屋的权属性质不同,比如没有产权交易的房屋仍然是房改房性质,经过交易,则属于商品房(购房人须缴纳土地出让金、房屋维修基金等);三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同一楼座不同单元不同层次或同一小区院里,不同楼座常常分属于不同单位的员工,导致这类房屋在公共设施维护等方面难度极大。

这些房屋由于建设年代较久,房屋大多年久失修,暴雨过后公共设施毁损或屋顶外墙渗漏更加严重,亟需维修,但原来的建设单位根本无力进行维修,而根据建设部、财政部颁布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要使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的程序复杂,甚至无法启用。因为历史的原因,部分住房仍然是房改房性质,个人账户没有缴纳维修基金,只有产权交易的房屋业主才有维修基金,而且几乎就不存在业主委员会,所以规定全体业主2/3以上讨论通过,由业主委员会申请维修基金就变得没有现实意义。当前对于这类房屋的维护维修问题刻不容缓,安全隐患须亟待解决,否则将严重影响到居民的安全居住,长期以往,这类房屋将过早地变成危房。

为此建议:从群众的安全居住出发,由房屋主管部门牵头,对这类房屋进行摸底调查,查明目前存在的隐患,根据《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对这类房屋先进行有效的维修维护,消除影响群众生命安全的隐患,后期再根据《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补办手续或向没有缴纳维修基金住户予以追缴。

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民建山西省委